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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枫桥E站”打造“以网治网”治理生态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枫桥经验”在互联网时代的实践路径,发挥互联网法院全流程在线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优势,整合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资源,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联合互联网平台经营企业共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枫桥E站”的形式,推动网络空间治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互联网营商环境。

一、背景与起因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因互联网活动所产生的纠纷数量庞大,普遍具有类型化、同质化、争议标的小、地域跨度大等不同于线下纠纷的诸多特点。针对线下纠纷设计的传统纠纷解决模式,难以有效满足互联网民商事活动主体对公正、高效、便捷解决纠纷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因此,应当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空间治理需求的互联网纠纷解决生态,努力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服务与保障。为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6月底正式启动“枫桥E站”创新项目。

“枫桥E站”是指广州互联网法院联合互联网平台经营企业或其他有能力、有兴趣参与互联网纠纷解决的机构共同建设的线上解纷站点。其主要目标是发动和依靠企业、机构,利用各自的数据、技术、人员优势,解决其互联网平台与本院诉讼平台之间数据对接难题,推动“一站式”全流程在线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人不出户,事不出网”就地化解互联网纠纷。

二、主要做法

“枫桥E站”具备三大功能:一是纠纷预防与就地化解。根据所在互联网平台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诉源治理机制,预防和减少纠纷;推动相关企业或机构完善交易流程、自有争议解决流程、诉调对接流程、数据调取流程的有效对接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和解、调解、提起诉讼等多元化“就地解纷”负责。二是治理协同与赋能。坚持协同治理理念,推动企业或机构自治,实现平台治理与司法治理的有效衔接与互动;坚持司法赋能原则,有效利用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在线示范性庭审等普法宣传资源,结合相关企业或机构的传播技术和治理方式,不断提升平台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三是涉案数据固定与安全应用。在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针对纠纷解决及司法审判所需数据,严格遵循证据调查、用户信息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平台与法院之间安全合规的数据应用机制,协助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查询、调取、使用、储存涉案数据;在通过数据服务的当发挥可以满足解纷需求的情况下,相关企业或机构按照“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为解纷提供数据服务。具体的实现方式包括:

(一)法院提供司法赋能。广州互联网法院有效利用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在线示范性庭审、普法宣传等方式提供司法赋能,联合各互联网企业、第三方调解力量,以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的形式,引导各类纠纷通过“枫桥E站”进行网上化解。按照当事人或调解机构的申请,对符合法定管辖范围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二)企业提供科技赋能。各互联网企业充分运用自身技术、人力等资源优势,积极运用各自最新互联网技术,不断升级站点功能,为解纷工作提供科技赋能。

(三)联合纠纷解决力量。积极引入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企业、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其他法律服务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相关民间组织及社会团体、从事互联网解纷研究的专家学者、为互联网解纷提供技术支持的科技企业等各类参与互联网活动、有能力参与互联网解纷的社会力量等主体,不断增强提高“枫桥E站”的解纷能力。

(四)实现纠纷引流。各互联网企业应当完善自有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将产生于企业所经营互联网平台上的民商事纠纷自行解决;确实无法化解的纠纷,可在“枫桥E站”解纷能力范围内引入站点进行多元解纷。法院亦可将符合站点解纷条件的民商事纠纷推送至站点进行多元解纷。

(五)服务群众解纷需求。不断提高“枫桥E站”服务群众解纷需求的能力。在具备相应能力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积极化解适合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化解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国家社会综合治理提供互联网解决经验。

(六)发挥技术优势。各互联网企业应当发挥各自的信息技术、人力资源优势,在确保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在“枫桥E站”实现数据的合理使用;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为通过“枫桥E站”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智能模式提供解决方案;探索建立将当事人的履约行为与本企业所设信用评价体系挂钩的机制,推动互联网信用体系的完善。

(七)开展公益活动。倡导各互联网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在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加大对公益活动的支持力度,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组织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组织、支持相关课题研究,召开相关会议、论坛;共同构建可持续稳定运行的社会化纠纷多元化解模式,推动互联网纠纷解决生态建设。

三、主要经过

2020年6月30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枫桥E站”阿里站、腾讯站、百度站,通过上述站点受理发生在阿里各平台、腾讯各平台、百度各平台上纠纷。

2021年1月4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与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签署《共建“枫桥E站”备忘录》,升级原“枫桥E站”阿里站点,将之打造为上述企业、组织合作共建的互联网纠纷解决平台。

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在与参与“枫桥E站”建设的相关互联网企业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力争依托“枫桥E站”更为充分的发挥互联网企业抓前端、治未病的纠纷预防功能。

四、成效与案例

“枫桥E站”集传统“枫桥经验”与现代互联网思维于一身,通过与互联网平台经营企业共建解纷站点,激活互联网企业数据、技术优势及自有解纷资源力量,为当事人提供和解、调解、向法院起诉等多元化就地解纷服务,推动平台纠纷平台化解,探索适合网络空间治理的司法新模式。“枫桥E站”改变了以往注重等诉讼案件进来后再引导化解的模式,转而让更多元的纠纷解决力量、解决机制走出法院、走进互联网空间,着力推动互联网企业或平台内产生的纠纷就地化解。

(一)架起院企联合共治新“桥梁”。2020年7月,笔名为“蜀山笔侠”的作者在腾讯企鹅号平台发表了原创作品。文章发布后不久,作者发现文章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被某公众号全文转载,遂将该公众号所属的文化公司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庭审当天,在征得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案的庭审画面通过“枫桥E站”腾讯站点同步推送到了腾讯企鹅号平台,供平台网友在线旁听庭审。值得一提的是,该案还邀请了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扬教授结合庭审点评讲解,同步直播并指引纠纷化解。“枫桥E站”作为法院与互联网企业或机构联合共治的“桥梁”,改变了以往注重将诉讼案件“请进来”化解的模式,转而让更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走出法院、走进互联网空间,着力推动互联网企业或机构平台内产生的纠纷实现就地化解。

(二)推动互联网平台的“就地解纷”。广州互联网法院努力推行自行协商、社会调解、司法救济三级解纷机制,鼓励互联网民商事活动主体始终将自行协商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选择。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互联网纠纷,推动互联网企业积极组织、参与社会调解。2020年中,广州的文先生因著作权纠纷,将淘宝某网点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没有想到的,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又快速的“兜”一圈,回到了淘宝平台。原来,根据法院的委派,淘宝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务工作人员接手了该案的诉前调解,淘宝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很快完成了对相关侵权行为的审核认定,并通过“枫桥E站”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特邀调解员的指导支持下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经过为时仅“45分钟”的在线调解,网点经营方表示将立即下架侵权产生,并就相关赔偿方案与文先生达成一致,双方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并通过“枫桥E站”发起了司法确认申请。

五、社会反响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以“一站解纠纷 走进E时代”为题,报道了“枫桥E站”解纷模式,并指出该模式聚焦网络空间治理法治需求,着眼涉网案件类型特点,持续推进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双向赋能,体现了与时代同频共振的互联网司法新思维。另外,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官网网站“广东政法网”也以“大数据治理时代背景下对‘枫桥经验’的传承与发展”为主题对此进行了报道。目前,其他尚未进行“枫桥E站”建设的互联网平台经营企业,正在陆续与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展开合作共建事宜进行沟通。

六、探讨与评论

在互联网时代,单纯依靠法院传统的审判方式及手段已难以有效应对,亟需运用互联网思维与技术,合力构建更大的“以网治网”网络空间治理生态圈。通过向“枫桥E站”开放共享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专业解纷队伍的方式,法院可以为“枫桥E站”提供有力的解纷资源支持。同时,设立“枫桥E站”的相关互联网企业或机构除配备与纠纷数量相匹配的调解员并接受法院调解业务指导和培训外,还可申请由法院的特邀调解员、第三方特邀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化解。在法院、互联网平台经营企业、第三方调解力量的共同经营下,打造出了一个“以网治网”治理生态。

作为一个探索发展中的机制,还有多个需要探讨明确的事项:

(一)互联网企业提供信息数据支持的合规限制。“枫桥E站”一个重要的数据使用机制,就是以“可用不可见”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的数据协助纠纷化解。但是,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看来,数据既是用户(纠纷当事人)的宝贵财产,更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同时,基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数据自企业平台向“枫桥E站”的提供,即便基于当事人自愿,也需要法院在个案条件下,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调取。基于“枫桥E站”全部平台化、信息化的模式,靠法院出具的个案公文难以实现大量数据的调取;而如果通过“枫桥E站”发出的电子指令调取,由于无法加盖法院公章,不属于法院的正式公文,互联网平台经营企业对此无法提供协助。所以,目前“枫桥E站”尚只能在法院个案调证文书的指令下获得信息数据,离设计目标尚存在较大距离。下一步,仍需努力争取政策支持,与互联网企业共同探索出信息数据在“枫桥E站”上合法便捷使用的方式。

(二)互联网法院的管辖限制。“枫桥E站”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建设,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赋能,输出司法判例与示范性判决,并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但是,一方面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地域、案由管辖上存在较大限制,另一方面各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范围却覆盖全国,覆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导致大量的互联网新型纠纷,即便适合以互联网模式进行化解,但在“枫桥E站”上仍缺乏一个权威的司法指引。下一步,应当考虑如何通过扩大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提升互联网法院审级的方式,更充分的提升互联网法院指导“枫桥E站”建设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