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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清水县支行怠于履行个人征信信息修改监管职责监督案

——在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维护当事人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当事人李某某在清水县自媒体红柳广告上发现自己无故被清水县人民法院拉入失信人员名单。究其原因,清水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将当事人李某某信息误输入被执行人名单,且冻结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账户中的资金。当事人与清水县人民法院交涉请求纠正自己的个人征信问题,清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将申请人从失信人员名单中移除。2021年10月,李某某因购买房产准备在中国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时,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李某某他的外部风险系统不达标,贷款业务不能办理。李某某求告无门找到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能帮他维护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我院第二检察部办案团队在受理了当事人李某某的诉求后,立刻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发现尽管清水县人民法院已撤销李某某被执行人决定,但工商银行系统个人征信信息还处于未更新状态,一直存在外部欺诈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清水县支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单位,对督促商业银行修改李某某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清水县支行存在监管不到位、怠于履职的情形。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工商银行未及时更新李某某的外部风险系统,致其贷款业务不能办理违反条例要求。另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清水县支行对中国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负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应督促中国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更新外部风险系统,删除李某某不良征信记录。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金融权益,进一步提升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透明度与司法公信力,我院于2022年2月16日就此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了清水县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清水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清水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清水县支行、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肃银行清水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水县支行等8家单位代表,同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并实施监督。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申诉人李某某提出希望中国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尽快删除其不良外部欺诈信息,尽快为其办理按揭贷款业务。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协调相关商业银行参会代表就李某某提出的要求商议了具体且可操作的措施,中国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表示将层报中国工商银行,尽快消除李某某的不良外部欺诈信息,同时,中国建设银行清水县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清水县支行表示可以为李某某办理其房产的按揭贷款业务,圆满解决了李某某的相关诉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有效解决当事人合法诉求、增强检察机关与各行政单位之间支持与协作,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听证会召开后我院向中国人民银行清水县支行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督促所管辖的商业银行及时更新风控系统,并在公民个人征信上督促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减少个人征信误判,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征信记录不被侵犯。

中国人民银行清水县支行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表示将立即责成中国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修改李某某风控系统,并表示将吸取经验教训,认真整改落实,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会出现此类失误性事件。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李某某多次前往工商银行请求更新自己的风控系统,但工商银行均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李某某遂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承办人员通过向当事人调查、与清水县法院执行人员座谈、调阅卷宗等方式了解案情,在中国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及各个商业银行之间调查取证,并安抚李某某情绪,保证为他寻找到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使李某某的实际诉求得到解决,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举措落实的更实更细,切实依法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意义

征信机制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不良个人征信问题更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此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召开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听证会,共同协商解决申请人诉求,会后向相关单位发送了检察建议,不仅开门纳谏、多方讨论、共同探索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充分发挥了检察听证的助力功效,还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检察监督的刚性。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此案,向社会公众传递行政检察工作在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和担当,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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