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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甲、康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

【内容提要】

康某甲、康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是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今年以来最为典型的司法救助案例,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本案案系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能动履职,转变依申请开展司法救助为依职权救助理念,前移救助工作关口,强化主动救助意识,将惩治犯罪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机结合,把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全面助推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和检察工作的缩影。办案中全面体现惩治犯罪与司法保护并举,救急救困,多元救助帮扶,让人民群众既能感受司法公正又能体会到司法温暖。

二是本案通过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互补衔接,构建心理疏导、社会保障、教育帮扶等多元化救助帮扶体系,关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确保其“经济有救助、生活有保障”,最大化发挥国家司法救助为民解忧济困的作用,体现了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特别是未成年的人文关怀和司法保护,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是本案办理过程中,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全程参与监督并见证;主动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在县、市、省三级检察院高度重视下,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快速流转办理并审批通过,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引入民政局、妇联、乡村振兴局、银行、当地镇政府及村委会作为外部力量,构建多元救助主体,综合化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在案件进入检察环节之后,做到“应救尽救、救急救困”,此做法更有利于化解案件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进一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

【案例正文】

一、被救助人情况

申请人:康某甲,男,汉族,出生于2009年**月**日,今年13岁,身份证号码为6211212009********,目前在**小学上六年级,现住通渭县**镇**村**社**号。系刑事被害人康某某(因案死亡)的大儿子,未成年人。

申请人:康某乙,男,汉族,出生于2017年**月**日,今年5岁,身份证号码为6211212017********,目前在**镇**村幼儿园上学,现住通渭县**镇**村**社**号,系刑事被害人康某某(因案死亡)的小儿子,未成年人。

代理人:康某丙,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1日,今年42岁,身份证号码6224241980********,农民,现住通渭县马营镇**村**社**号,系康某甲和康某乙的大伯(刑事被害人康某某的同胞哥哥)。

康某甲和康某乙均系未成年人。

二、简要案情

刑事被害人康某某因王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多次找到刘某某要求刘某某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对此事予以否认,并继续与王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康某某持刀找到刘某某理论并扬言要杀害刘某某、王某某的家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王某某二人遂对康某某起了杀害之心,商议刘某某购买亚硝酸钠后由王某某添加到康某某的食物中,因亚硝酸钠添加后食物太咸,王某某在食物中的投放量较小,康某某食用后未出现明显中毒症状。2021年11月21日18时许,王某某发现康某某醉酒后返回到店内睡觉,王某某告诉刘某某后二人商议趁康某某醉酒将其杀害,刘某某和王某某见面并准备了擀面杖等作案工具。同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王某某到康某某睡觉的店内,刘某某朝康某某脸上泼洒辣椒水,王某某持擀面杖连续殴打康某某头部,后给康某某饮用添加有亚硝酸钠的凉水致其当场昏迷死亡。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王某某处理现场血迹后逃离,并将染有血迹的衣物及擀面杖带至**村半山腰的农地烧毁。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符合亚硝酸盐中毒导致吸入性室息死亡。

三、救助过程

申请人康某甲、康某乙的父亲康某某(殁年39岁)因刘某某、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死亡,造成康某甲、康某乙失去主要依靠和生活经济来源,康某甲和康某乙二人尚且年幼,暂由其近亲属临时监护,正在上学,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这一情况后随即启动了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快速申报流转,层报省检察院为康某甲和康某乙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已于2022年6月29日发放到位。

四、检察履职情况

(一)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快速移送线索。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在办理刘某某、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时,发现案件被害人康某某的两个儿子康某甲和康某乙因案件的发生对导致二人失去生活经济来源和依靠,生活、就学产生了较大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经过分析研判,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控申部门移送了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两部门之间多次沟通协作配合,各司其职,既分工又合作,坚持双向综合保护的原则,确保打击犯罪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同步进行。

(二)依法积极能动履职,及时调查核实。控申部门受理该救助线索后,组织专门的工作力量,第一时间向刑事被害人康某甲、康某乙的代理人告知了权利义务、司法救助政策,释明申请条件,所需资料,并协助办理司法救助申请。工作人员先后到申请人家里、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及县民政部门通过座谈等方式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康某甲和康某乙二人目前年幼,案发后暂由其近亲属临时监护,正在上学,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条件。

(三)积极开展多元救助,护航健康成长。针对该案具体情况,考虑到康某甲、康某乙目前暂由其亲属临时监护,确保司法救助资金的有效监管使用,确保达到救急救困得效果,通渭县检察院以“一案一委托”的形式,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县纪委监委派驻政法委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与村委会代表、银行方面及康某甲、康某乙的临时监护人康某丙签订了监管、使用司法救助金的四方协议。同时,向救助申请人康某甲和康某乙的代理人及其家属进行了释法说理,并主动与县民政局和县妇联、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部门积极沟通,目前已将康某甲和康某乙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享受农村低保政策。县妇联将利用“爱心妈妈”等关爱服务活动,与检察机关机密协作,从经济、身心、教育监管等多方面给予帮扶和关爱,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形式进行引导,有效帮助康某甲、康某健康成长。

五、救助效果

该案救助过程中,通渭县检察院转变工作理念、主动作为,以“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和“关爱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与县民政局、县妇联、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就如何落实好11个单位部门会签了《关于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协作意见(试行)》,建立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多措并举扩大救助线索来源,在全面了解掌握原案办理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始终秉持救急帮困,在依法公正办案的同时,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强化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帮助救助对象走出生活困境,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社会大局中的责任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