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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荣誉证书与60张老照片:“泡水”纠纷背后的精神价值保卫战

奖状、荣誉证书、家庭老照片……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财产一旦遭受损失,该如何赔偿?现实中,人们大多关注具体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而上述这些“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果仅赔偿物质损失,往往难以抚平被侵权人的精神创伤,因为其中所附带的情感与记忆价值,可能远超其物质价值。

近日,一起因小区地下室公共水管爆裂导致业主财物受损的赔偿纠纷,在石河子市新城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与社区调委会的联动调解下,历经四个月的不懈努力,最终得以圆满化解。

潮湿的“荣誉”与焦灼的心

时间回溯到今年8月,某小区地下室的公共水管突发破裂,迅速涌出的水流淹没了周先生及其他多位业主的地下室。作为一名资深文学爱好者,周先生已在行业内小有名气,他将多年来获得的16本荣誉证书、60张家庭老照片以及近40本老版文学书籍全部存放于地下室的储物间。然而,这些物品连同部分生活用品,均在此次事件中被水浸泡。

面对潮湿的荣誉证书与斑驳的老照片,正在现场查看的社区调解员刘晓辉、廖世元注意到了周先生的心疼与无奈。他们一边仔细登记受损物品,一边解释道:“所有物品都需要考虑属性、价值和使用年限,修复与赔偿将根据受损程度和数量进行计算。这件事我们一定帮您解决。”

“破冰”关键法律明晰精神价值

首次调解中,周先生主张的18320元赔偿金额,与物业公司提出的2000元赔偿方案差距悬殊。物业公司认为,对方主张的赔偿数额远超物品本身价值,因此拒绝赔付,导致两次协商均无果而终。

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社区调委会立即将纠纷上报至街道综治中心。中心随即启动多元化解机制,将案件推送至物业纠纷调解室,并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街道司法所到场指导,业委会代表也参与其中,以综治中心为枢纽,整合多方资源召开联动调解会。

调解现场,周先生情绪激动地展示着受损照片。司法所干警首先向双方阐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尽管受损的荣誉证书、老照片本身物质价值有限,但这类物品承载着无法替代的情感与记忆,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今因受损且无法复原,若仅要求侵权人承担物质损害赔偿,显然不足以弥补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失。不过,荣誉证书、老照片等纸质物品本身易受潮受损,周先生在选择存放方式时未采取干燥、通风等妥善保管措施,也存在一定过失。

此外,公共消防排水管道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有义务定期对小区内公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因管道破裂造成业主财物受损,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槌未落却已定音

法律的解读缓和了现场气氛。刘晓辉结合调解记录,进一步阐释公平责任原则,并向物业公司展示了现场勘察照片与受损物品登记清单,使每一项赔偿项目清晰明了。

业委会代表提出“有事好商量、遇事共解决”的建议,也打破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隔阂。

在多方的共同疏导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最终达成一致:由物业公司向周先生支付7000元,作为所有受损物品的赔偿款项。双方确认后签署调解协议,并完成款项支付。

赋诗背后的多元解纷“回响”

在签署调解协议的一刻,周先生即兴赋诗一首,深情表达了对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及社区调委会联动化解纠纷的认可与感谢。

从老旧小区改造中常见的管道维修、物业费争议,到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新城街道综治中心多元解纷平台如同“和谐纽扣”,串联起司法、公安等多方解纷力量,统筹运用8个基层调解组织与9个特色调解室,凝聚矛盾化解合力,确保群众反映的每一起纠纷都能依法依规、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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