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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组织退出有了操作手册 民政部首次给注销流程立全链条规矩

核心提示: 民政部首次就社会组织注销出台综合性指导规范,按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个过程全链条立规;对会员失联、法定代表人失踪等疑难情形给出替代材料路径,明确剩余财产须用于公益、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职须担责。

一家协会多年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想注销却卡在程序上;一家基金会打算解散,翻遍法规找不到操作细则。这类卡壳的事,今后有了统一解法。10月30日,民政部在2026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详解新出台的社会组织注销指引,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余永龙表示,这是民政部首次就社会组织注销工作作出综合性、指导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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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的注销规定散见于不同行政法规,办理口径不一,注销事由、清算组织、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处置等环节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实践中常遇到程序不清、材料不明、路径不畅。而长期不活动的低效无效组织挤占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还潜藏风险隐患,加快出清是中央的明确要求。

指引共五个部分:注销事由区分自愿解散与被强制解散;清算流程规范清算组成立、职责、公告、剩余财产处置与清算审计;注销登记明确自行申请和代为申请两条路径及所需材料;特殊情形办理针对疑难问题专门安排;另对个体和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特别规定。全链条按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个过程展开。

难点被逐条拆开。对会员失去联系、无法按章程召开会议的组织,允许通过内部适当程序形成决议、发布拟解散公告、相关负责人签署承诺书,作为替代解散和组成清算组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履职的,可由相关负责人或清算组组长签署注销登记文件。为公益目的成立的组织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须按章程用于公益目的。理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职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余永龙概括指引有系统性、针对性、规范性、分类性四个特点,简易注销留了简化通道,但损害公共财产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不得适用。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对照指引细化办事指南、优化流程,并配合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把成熟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社区社会组织进得来也出得去,资源才能流转给真正干活的组织。

来源:综合民政部网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