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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皋兰县院在办理兰州某汽车公司不服皋兰县公安局撤销刑事立案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时,充分运用公开听证这一办案法宝,通过听证员在公开听证时从各自对案件的看法入手,有理、有力、有据的进行释法说理,高度认同了办案人的处理意见,使申诉人息诉罢访,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背景和起因

2021年3月,刚过完春节,皋兰县检察院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里来了一位律师,系兰州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务经理,持一份皋兰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向检察院申诉,要求进行立案监督。申请理由是该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9月从该公司离职,有17万余元公司借款未归还,经公司多次催收均拒绝还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皋兰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6个月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公司不服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申请检察院监督立案。接待检察官经审查撤销案件决定书后,与往法务经理了解了案情后,觉得法务经理讲的案情确实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后又接到撤销案件,应该是有充分的证据做支撑的。单听公司法务经理的一面之词难免作出误判。因为涉案公司是民营企业,在兰州市有一定的声望,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舆情,也有可能挫伤民营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影响本县的营商环境。收到相关材料后,立即向检察长报告,经检察长决定受理监督。(一)检察长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调取侦查案卷。(二)立即审查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对照不立案理由查阅案卷。经查阅案卷,发现存在以下疑点:1、被举报人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任职公司财务总监;2、2018年9月离职后至2019年11月公司没有向被举报人追要借款;3、2019年春节前被举报人向公司索要年终奖未果后,曾因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后又提起诉讼,最终均以被举报人败诉告终;4、因劳动纠纷提起诉讼后,公司将被举报人以职务侵占罪举报到皋兰县公安局。办案检察官认为财务总监是一个公司的核心人物,他的离职应该有严格的离职程序,既是一个经营不规范的民营企业,在财务不清的情况下一定有审计报告,有交接凭证,但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里没有这些证据材料,遂向公司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供上述书证,公司表示没有这些书证,也没有审计报告,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也是在报案后应公安机关的要求才做的审计报告。办案人认为疑点重重,决定询问被举报人有关离职过程的情况,了解到其离职手续是顺利交接的,对于其以借条形式从公司借款用于公司业务董事长是认可;其离职时与公司签了一份保密协议对其所有借款表述为已结清并提供复印件,同时对所有借款用途一一做了说明。办案人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约见了法务经理,与法务经理交换了意见。法务经理也是新到任的,对案件事实不是很清楚,董事长安排他处理这件事,办案检察官请他转告董事长案件的证据情况,使其息诉罢访。很快法务经理反馈董事长意见:不认可被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仍然要求监督立案。办案检察官向检察长汇报后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二、做法和经过

案件虽然事实清楚,但是事关民营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县营商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视程度,唯有公开才能取信于民,才能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疙瘩,于是告知法务经理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董事长本人参加,法务经理征求董事长意见后,表示同意举行公开听证并亲自参加。

(一)因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要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这个证据需要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董事长对这些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清楚,其法务经理又是其下属,有些规定可能没有讲清楚,讲清楚了董事长也不一定相信,听证员应该多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多邀请具有律师身份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听证员;

(二)主持人做足功课,把涉及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列表,把主要内容及证明的问题进行归纳、打印,给所以参会人员人手一份,对证据及证据之间的矛盾逐一分析;

(三)做好释法说理,把法条及刑法的定罪原则进行重点论述。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了各方当事人及听证员身份,对案件事实及各方面证据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之后,讲明了不立案的处理意见,并逐一听取董事长、法务经理、承办警察等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由听证员发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律师身份的听证员对举报人一方就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提问,进一步全面、客观的了解了案情,分别按照法律专业知识分析了本案的证据,不能立案的理由等,有力的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三、成效与反响

举报人一方董事长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刚开始表现的十分自信,觉得自己举报有理,公安机关不立案是办案不公,徇私枉法,偏听偏信,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官官相护”,不敢监督,不维护民企合法权益,表示要向上一级司法机关反映。经过听证员发表意见,特别是三名律师听证员发表专业的听证员意见后,公诉董事长陷入了深思,态度发生了改变。相信通过这一听证会,不仅对民营企业主解开了对这一案件的疙瘩,也对其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管理是一个很好的启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会保护一个罪犯,也不会冤枉一个无辜者,法律是靠证据说话,不畏金钱、权势。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资源,同时也增强了民营企业主学法懂法懂管理的主观意识,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赢得先机。

四、探讨与评论

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面意见,既包括各方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国家客观准确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公开听证这一过程是在各方当事人及听证员参加的“检察法庭”上进行,各方意见独立发表,听证过程全程在中国检察听证网直播,达到了完全公开的程度,杜绝了暗箱操作的嫌疑,能够取信于民。公开听证在注重公开公平工作的前提下,牺牲了效率,增大了工作量和多方面人力资源的投入。如何做到效率和公平兼顾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