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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恒鑫昌盛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礼县分公司与被告赵书博服务合同典型案例

一、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车辆越来越多,从而引发的停车难问题相继爆发。要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一方面要扩建更多的停车位,一方面也要促进提高城市车位的使用率和周转率,最初设置停车位是为了方便人们出行停车,结果长期被一些“僵尸车”霸占,导致其他人根本无位可停,人人争抢免费停车位,由此引发的交通拥堵甚至斗气冲突事件层出不穷。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亦为鼓励车辆快停快走,为车主出门办事临时停车提供切实的方便,对路边停车位进行收费是一个大趋势。但这个收费必须是合理、公开、透明的,才能让车主信服。

二、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赵书博所有的甘E0G778别克牌白色轿车停放在恒鑫礼县分公司管理计时停车路段。截止2021年3月31日,被告未缴纳过停车费,现已累计3023元。停车费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并向被告催要停车费,被告不予支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礼县发展和改革局“礼发改发[2020]53号”文件,原告依法获取了礼县城区各公共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收费严格依照礼县发改局上述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被告多次停车占用原告合法经营管理收费的城区各停车泊位,理应及时支付停车费用。但被告心存侥幸,拒绝支付停车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不但不主动支付,且扬言让原告去法院起诉。因此,原告被迫提起诉讼。

三、裁判结果

原告恒鑫礼县分公司是经政府批准,依法注册成立的专业停车场服务企业。2019年10月9日经与礼县公安局签订《礼县城区临时停车位收费管理经营权出让合同书》,取得礼县城区城北片区段576个临时停车泊位,礼县城区城南片区段730个临时停车泊位,共计1306个停车泊位的三年经营权。主要负责礼县城区由礼县公安局划定的线路区域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工作。被告将其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表明其自愿与原告成立了停车收费服务合同。被告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被告未缴纳停车费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停车费3023元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11月陇南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原告应在停车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另外,礼发改发【2021】88号文件第五条也规定了“收费单位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使用统一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然而原告仅在礼县人民政府网、礼县生活网、礼县公安交警网进行了公示,未按上述规定在停车场地设立公示牌,导致被告对服务合同主要条款不清,使其处于了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原告针对以上瑕疵应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