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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为推进和加强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山西省民政厅日前印发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继续教育内容、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以及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等进行了明确。

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2009年民政部出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对象、内容、形式、学时计算、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中组部等18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制度。

近年来,山西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呈逐年向好趋势,全省有近1.2万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但从总体来看,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强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本土化水平,是当前山西省社会工作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明确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和时间计算方法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对象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中国社会工作网注册并在山西省完成登记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实施办法》指出,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全省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建设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该《实施办法》明确,山西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指导各市、县(市、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的备案和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再登记时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此外,社会工作者在申请社会工作者再登记时须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

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提出相应要求

《实施办法》要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第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每年年底前,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报山西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为每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内容包括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材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突出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实施办法》明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如有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其他高消费活动的;非正常工作需要,泄露社会工作者个人信息的等情形,由山西省民政厅责令暂停教学活动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