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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协同治理:从“理念共识”走向“高质量一体化”

核心提示: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于2016年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这十年间,长江经济带在产业升级、交通体系、区域协同、开放格局以及生态保护和协同治理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自2016年确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以来,长江经济带跨省协同治理经历了从理念共识到实践探索的深刻变革。过去十年,长江经济带在跨省协同的体制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深层次瓶颈仍制约着一体化发展质量。系统梳理协同的现状并提出对策,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部际协调+省级协同”框架成型共治格局稳步构建

十年来,长江经济带在打破行政壁垒、构建跨省协同治理体系、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的突破,形成了中央顶层设计引领、地方协同联动、法治保障护航的治理框架,为流域一体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

(一)部际协调机制发挥顶层统领作用

面对跨省域的复杂事务,中央层面的高位协调至关重要。2014年成立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定位于“大脑中枢”与“战略引擎”,有效突破了单一部委或地方权限,统筹重大规划、政策与项目落地。领导小组先后牵头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2016年)及其修订版(2021年),明确了“生态优先、流域互动、集约发展”的主线;有力推动了沿江高铁、长江干线港口整合等跨区域重大项目实施,避免了因地方竞争导致的战略偏移。2023年长江干线货物吞吐量达38.8亿吨,同比增长8.1%,连续十九年位居世界内河首位,即是顶层协调实效的有力印证。

(二)省级协同联动迈向制度化、常态化

省级协同已从临时性对话转向机制化实体运作。一方面,区域协同机制密集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构建了“党政联席会议+专项工作组”机制,实现省级领导年度会晤常态化;长江中游城市群(湘鄂赣)建立了涵盖生态环保、产业协作等12个领域的专项联盟;长三角三省一市则成立了“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实现常态化协同议事。另一方面,法治协同持续取得突破: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于2021年联合出台《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成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共同立法案例;长三角地区于2023年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统一了流域水质监测与污染排放标准,推动协同治理从“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

(三)重点领域合作取得实质性突破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长江经济带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与跨省生态补偿制度,实施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流域生态环境实现历史性、转折性改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生境状况公报(2024年)》显示,2024年长江干支流水质评价总体为优,I—Ⅲ类水质断面占98.6%,比2023年上升0.1个百分点,长江干流和通江湖泊采砂总量比2023年下降1.9%。

2021—2024年,长江流域累计监测到土著鱼类344种,比禁渔前(2017—2020年)增长了10.5%。2024年长江干流单位资源量为2.3千克,比2023年上升了9.5%。

在产业与基础设施领域,十年来以产业协同为核心,推动区域经济从“各自为阵”向“一盘棋”转变,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的产业协同发展体系,创立了产业链协作、产业集群培育及“飞地经济”、税收分成等协同模式与机制。基础设施实现跨越式发展:长江干线航道“645工程”(实现6米水深至武汉、4.5米水深至重庆)稳步推进;上海洋山港与宁波舟山港、苏州港组建“江海联运”联盟,2023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突破1400万标箱;成渝地区中欧班列实现“统一品牌、统一调度”,2024年开行量达3.6万列,占全国总量的36%,成为跨区域物流协同的典范。

在公共服务协同领域,长江经济带率先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全覆盖。建立了跨省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计划于2025年实现11省市传染病监测数据实时共享与应急物资协同调度。社会保障跨省转移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川渝地区首创社会保险关系“便捷快转”模式,并联合出台全国首个区域社保卡“一卡通”条例,加载交通、文旅、政务等40项功能。长三角地区实现上海与苏州、常州等5个城市公共交通“一码通行”,2024年累计使用量超2.5万笔。武汉通覆盖“1+ 8”都市圈内12个城市,累计发行量近5000万张,已成为全国覆盖范围最广的城市一卡通之一。

对策:深化机制创新构建智慧协同治理新格局

面向未来,需以问题为导向,在法治标准、利益调节、数据共享三大关键环节突破,推动跨省协同迈向“高质量一体化”。

(一)强化“协调机构权威”,强化法治与标准统一,破解政策碎片化

建议从体制机制与法治保障两端同步发力。一是提升“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层级,并在其下设实体化运作的“长江经济带协同治理办公室”,赋予其跨省规划协调权、事务裁决权与监督考核权,确保协同事项“议而能决、决而必行”。二是构建多层次区域协同立法体系。国家层面应加快出台《长江保护法》配套实施细则,明确全流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底线标准”;鼓励区域层面开展协同立法,如长三角可借鉴“赤水河流域共同立法”经验,在科技创新、人才流动等领域制定统一法规;建立由领导小组牵头、11省市人大与政府参与的“立法协调机制”,从源头上避免政策冲突。在标准互认方面,对产业准入、资质认定等暂难统一的领域,推行“负面清单外互认”机制。长三角已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2023年为企业节约重复检测成本超2亿元,该经验可向全流域推广;对环保、安全等关键领域,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全流域统一标准清单”,如统一长江干流水质监测指标与化工企业排放标准,并强化监督执行。同时,全面推广长三角“一网通办”经验,建立跨省协同监管机制,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建立覆盖全流域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应按照“责任共担、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原则,建立覆盖全流域的横向生态补偿体系,科学量化生态产品价值。具体路径包括:扩大补偿范围,将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全面纳入;丰富补偿方式,在资金补偿基础上探索“产业协作补偿”“碳汇交易补偿”等多元化路径;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上游保护成本与下游受益程度每3年进行优化。

应深化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共建流域生态共同体,强化跨省污染联防联控、生态联合修复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在跨省合作项目中推行“GDP分计+税收分成”机制,并设立“跨省合作基金”用于前期投入与利益调节,有效化解合作顾虑。此外,应统筹推进“硬联通”与“软统一”,在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同时,着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区域产业链分工协作,创新“飞地经济”与“链主合作”模式,增强区域协同发展内生动力。

(三)构建“长江云脑”平台,赋能长江经济带智慧治理

这是打破数据孤岛、提升协同效能的核心举措,需要从“试点—推广—成熟”三阶段稳步推进。

试点阶段:强制要求各省市接入水质、空气质量、污染源等核心环境实时数据,制定统一的数据共享目录与标准;同步建立“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采用“联邦学习”等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不出域但可联合分析),化解数据安全顾虑。

推广阶段:逐步接入产业链供需、物流交通、社保人口等经济社会数据;围绕协同痛点推出“产业链断点预警”“跨省民生服务一码通”等典型应用场景,提升协同效率与民众获得感。

成熟阶段:建成覆盖11省市的全流域智慧治理中枢——“长江云脑”。该平台应具备生态预警、经济调度、政策评估三大核心功能,推动流域治理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预警、事中干预”的现代化模式转型。

十年协同,长江经济带跨省治理从“理念共识”走向“框架成型”,但“行政区经济”桎梏仍未完全打破。未来需以《长江保护法》为遵循,以“长江云脑”为技术支撑,深化法治标准统一、利益调节机制创新,让“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从战略导向变为生动实践。唯有如此,长江经济带才能真正成为“生态优美、经济繁荣、人民幸福”的黄金经济带,为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提供示范。

(踪家峰:南京大学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张瑜:南京大学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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