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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山:推进社区赋权成为城市基层治理的新维度

作者:杨宏山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城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城市基层治理效能提升的关键环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需要推进社区赋权,让社区议事更好地运作起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区赋权这一概念引发了广泛讨论,一些学者将社区赋权视为城市复兴、社区复兴的核心内容。社区赋权就是给予社区相应的资源和权力,激发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提升社区议事和集体行动能力。

社区赋权涉及个人、组织和社区三个层面。在个人层面,社区赋权是指个人获得对社区状况的感知能力,通过建立参与动机和意愿,树立批判意识,增强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和行动能力。组织层面的社区赋权是指社区社会组织通过获取资源、完善内部结构,获得加强与其他组织联合的能力。对整个社区而言,社区赋权是指社区成功获得维护自身秩序的能力,以及与外部组织进行协作的能力,从而为社区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基础。

社区赋权具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行动路径。“自上而下”的路径遵循着政府推动社区建设、培育社会组织的行动逻辑,它由国家通过制度赋权,将协商民主、参与式民主引入社区治理,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审议权、行动权,使其有机会参与社区事务议事和决策,增强社区自治能力。“自下而上”的路径由社区居民通过自组织的方式,创设议事机制,组织与动员居民参与进来,形成集体行动,增强社区治理能力。

城市基层治理为什么要推进社区赋权呢?已有研究提出了两种解释:一种观点从社会资本的视角,认为社区赋权有利于培育诚信友爱、互惠互助、平等合作、积极参与意识,塑造社区的公共精神。当前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缺少常态化的参与平台和议事机制。通过制度建设推动社区赋权,赋予社区居民对自身事务拥有集体审议和决策权,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居民的权利意识,包括参与意识、规则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

另一种观点从公共治理的视角,认为社区治理的有效性依赖于社会组织赋权,强调社会组织赋权有利于提升社区议事和自主治理能力。公共治理的基本理念是承认公共事务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并在拥有自主性的多元主体之间建立协作关系。在街居体制下,我国城市基层治理依赖于“自上而下”的运作和资源汲取方式,社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较弱。社区赋权理论主张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对自身事务的议事和行动能力,认为社区议事有利于激发参与意识、促进集体行动,增强社区主体的自主治理能力。

应对城市基层治理面临的现实挑战,一条基本路径就是提升社区自主治理能力。首先,支持城市社区构建多方主体参与的常态化议事平台,提升社区治理的协商性。面对城市社会结构和公众权利意识的变化,城市社区要基于利益相关者参与原则,构建常态化和开放参与性质的社区议事平台,听取各方意见和诉求,相互协调立场。其次,支持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协助公共部门开展社区工作。推动发挥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或在公共部门的引导下组建管理委员会,形成常态化的沟通协调和议事机制,构建社区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提升社区管理的回应性和决策效率。最后,制定社区规约,推进由规则主导的社区治理。支持居民通过社区议事平台,制定社区规约、议事规则,决定公共空间经营方式,决定共有资金的管理使用等。

社区赋权遵循着“发现问题—意识觉醒—社区议事—民主决策—集体行动—提升自治能力”的运行逻辑。对于城市基层治理来讲,社区赋权既是一个转型过程,也是一种新的治理格局,它意味着在社区治理中,居民个人、社会组织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可以通过发起并组织集体行动,积极参与并影响社区事务决策。一方面,信息技术进步为居民及社会组织参与社区事务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活动能力和动员方式进步也提高了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社会组织通过自身渠道促进信息共享,促使政府关注弱势群体并改善其福利状况,可促使更多人参与到社会行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