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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斌|在发展中规范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

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社会工作要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畅通和发展是前提与基础,规范和约束是措施和保障。如果连本体都没有,就谈不上规范;没有发展,规范也没有意义。所以,这里所说的规范应该是在畅通和发展基础上的规范。

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治理的规范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作用的规定,即社会工作者能做什么,或应该做什么;二是对社会工作者行动的规范化和效果的监督评价。实际上,就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对社会工作进行规范的任务首先是制度化,要建立相关制度,引导、指导、约束、激励社会工作者的行为。现在,我国除少数省市外,大部分省市缺乏科学有效的、引导社会工作健康发展的法规。有的地方的相关规定是形式化的,政府自身也未遵守。这就使得社会工作领域的一些活动显得有点儿“凌乱”。于是,规范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就显得比较迫切和必要。

规范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目的问题,二是方法问题。前者是说出于何种目的对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后者说的是怎样使规范行为达到目的。规范的目的应该只有一个,即促进社会工作更好地发挥专业作用,为社会服务,这是与党和政府发展社会工作事业的初衷相配合的,是主流性的。方向正确且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范是必要且有益的,因为在中国发展社会工作要符合自己的国情、社情。

但是,也有地方对社会工作的规范更多带有限制性、约束性。他们不了解社会工作的特征,怀疑社会工作的创新服务会不会带来“麻烦”,会不会对他们原来的、轻车熟路的政绩性行为带来影响。于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对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规范就变成帮助或跟随基层党政部门解决具体问题,伙伴关系变成了伙计关系,协同行动变成了跟随行为。如果是这样,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专业方法就无法实现,专业也就没有什么价值,这就会严重贬低社会工作的价值,伤害专业社会工作者的积极性。

近些年来,一些资深的专业社会工作者被迫选择离开基层服务部门,已经反映出这种偏离性规范带来的问题,偏离性规范与党和政府发展社会工作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规范方法是对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动领域、专业服务要求、工作纪律等给出的具体指引和约束。或者说,这些规范会具体地载明,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治理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做到什么程度。与规范目标相比,方法层面的规范要具体得多,它反映在社会工作者参与行动的各个方面:从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申请、服务项目的实施到项目结束被评价。实际上, 制定和实施规范方法应该是多方参与的过程,政府及其基层系统、社工机构、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都有权利在不同层面参与规则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就现在的情况看,参与规范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还主要是政府及其基层系统和社工机构。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缺乏责任约束,不能使以社会服务为核心的社会工作得以有效运行。比如,不少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会延迟对社工机构的合同性拨款, 使社工机构没有较充裕的时间、按协议较高标准地完成服务;一些政府部门用纯市场化方法对待社会服务项目招标,用“低成本胜出”的原则排斥社会工作专业机构;也有一些项目发包者用官僚- 管理主义的方法对社会工作服务进行管控和监督,干扰了其有效运行。

当然,规范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应该成为社会工作者自身的责任。社会工作者应该在价值理念、工作伦理、实施服务、社会交代方面实践自己的承诺,进行严格的自我约束,要用高质量的服务和建议,去促进高质量社会工作规范的形成和发挥作用。可以看出,规范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途径的重要前提是畅通,其机制和本质是促进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对此, 政府部门及基层系统和社会工作界应该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