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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起纠纷 人民调解唤亲情

背景起因

2022年7月4日,家住花海镇南渠村的村民陈某某来到花海司法所请求帮助。可是当陈某某见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后却欲言又止。司法所工作人员看到他为难的样子,为其端上一杯水,对他说:“咱们这儿就是管‘闲事’的,有啥事就说,没啥抹不开面子的。”陈某某这才把家里的愁心事倾吐出来。原来,90多岁的父亲多年来一直由其照顾,其他五个兄弟姐妹很少帮忙,也从未给过赡养费。目前,老人年事已高,陈某某靠种地为生,家庭条件困难,自己一个人赡养父亲负担较重,为了照顾父亲,生活开销比较拮据。陈某某认为,父亲生养了六个孩子,每个孩子都应该尽赡养义务,应该支付赡养费。但陈某某跟兄弟姐妹协商却未得到支持,万般无奈下只能寻求司法所帮助。

做法经过

接到申请后,花海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做了详细的记录,一方面安抚申请人情绪,另一方面马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实地调查。经过走访群众调查了解,终于得知了事情的经过。经调查,陈某某兄弟姐妹六人,其为家中长子,在家务农,三弟多年在新疆打工,其他兄弟姐妹也都以种地为生。母亲去世后,父亲多年来在其家中生活。了解到情况后,花海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给陈某某的兄弟姐妹打电话,请他们来司法所进行调解。但六人中只来了两人,其他人都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场。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采取了电话沟通的方式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老人生活得不到保障,见此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便联系花海法庭法官和律师为老人代写诉状,老人便一纸诉状将六个子女告到了法庭。本案是因赡养问题引起的家庭纠纷,既要考虑矛盾的化解,又要兼顾社会影响。审理期间,法官邀请花海司法所工作人员、乡镇妇联执委和南渠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对陈某某所在的村进行了走访,在了解情况后,法官和律师决定先召集家庭成员在一起,进行调解。7月20日除小儿子远在新疆未能到场外,其余五个子女均到场。调解一开始,几个子女不明法理,一味发泄多年来对父母的不满,相互推卸责任。法官重申调解纪律,采取一问一答方式进行调解,避免争吵,缓和积怨,融洽亲情,再引导老人说出问题的根结,最后就老人日后的衣食住行、生活起居及大病医疗等问题一一征询了双方意见,就存在的分歧,结合法律规定及长期处理类似纠纷的经验,提出指导性建议。

经过长达四个多小时的调解,六个子女中有五人同意出赡养费,未能到场的小儿子也通过法庭工作人员的沟通后表示认同法庭的调解意见。为确保赡养纠纷顺利解决,法庭工作人员决定上门对未同意的一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劝解,告知其未尽赡养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经过法庭工作人员的努力劝解,六人全部同意支付赡养费。

成效反响

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陈某某父亲含辛茹苦将六个孩子抚养成人实属不易,做为子女更应该共同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妥善的安排。

90多岁的老人虽然每月可固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不能因此免除六个子女的赡养义务。经过近一月的努力,多次上门调解,陈某某父亲的养老问题及家庭矛盾得以妥善解决:一是陈某某父亲目前生活可以自理,六个子女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300元,老人被送到敬老院;二是如果将来老人生活不能自理,需增加赡养费用,所产生的费用由六个子女平均分摊;三是陈某某父亲医疗费用由六个子女平均分摊;四是老人去世后,丧葬事宜由三个儿子共同负责,费用三人分摊。这样,既维护了家庭和谐,又使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赡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探讨评论

本案是一起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赡养纠纷,针对赡养人经常持有的几类异议点,依法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才能有的放矢。本案中,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几个子女应当同等的履行赡养义务,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的观点还是认为更多的应该是由儿子来承担,因为从情理上说,分家时,女儿没有参与,也没有得到任何的家庭财产,一味地强调同等的承担赡养义务,与农村的实际不符,所以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还要一定程度上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按照老人和儿子的意愿,老人百年后的丧葬事宜都由三个儿子承担,对于老人日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时请护工及大病医疗等大额费用,由六个子女平摊,这样做既体现了每个子女对父母所尽到的赡养义务,也兼顾了农村风俗,最终达成的赡养协议也得到了陈某某一家人的认可。《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可见习惯能起到与法律互补的作用,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定纷止争,而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了解并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更有利于理解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问题。

老年人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在我国人口中的比重正在逐步增加,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也呈现复杂多发的态势。我国自古就有赡养老人的美好传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子欲养而亲不待”,在调解子女赡养父母一类的纠纷时,要对其儿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道德的力量去感化他们,让他们感受到道德舆论的强大力量,让他们怀着对父母深厚的养育之情去看待纠纷,换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