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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多元解纷新路径:“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落地见效

内容摘要:麦积区人民法院与麦积区总工会联合成立“麦积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形成了诉前委派+工会调解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突出了参与多元化、服务精准化、调解便利化的工作原则,能够充分整合法院与工会的工作优势。工会具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能够便捷穿梭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单位调阅人事资料,最大程度发挥行业组织调解便利性特点。如有必要,调解员甚至会实地走访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家中、社区,全方位了解案件全貌,并运用专业特点,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制定调解方案,解决实际问题。调解笔录随案流转至法院,便于法官快速审理查明事实。由此将“诉”的权威性与“调”的便利性结合起来。

以下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麦积区法院)与天水市麦积区总工会(以下简称麦积区总工会)于2021年5月26日联合成立“麦积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形成了诉前委派+工会调解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该机制运行以来,有效结合了将“诉”的权威性和“调”的便利性,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机制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职能作用,有效减少了职工的维权成本,为辖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强劲动力。

一、建立麦积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

由麦积区总工会选任具备调解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担任调解员,工作室接受麦积区法院委派的劳动争议案件后,将其指派给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向麦积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由工作室将案件及时回转至麦积区法院转入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二、制定麦积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征得当事人调解同意后引导当事人签署“委派调解告知书”。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建立工作台账,登记造册、编写案号,并制作委派调解函,将卷宗复印件及材料流转手续移送给麦积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无论调解成功与否,工作室均须将复函、调解经过、调解结果等材料随案移送至麦积区法院。

二、明确诉调对接调解信息对接

调解员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填报案件信息、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司法确认,内网办案系统即可收到移送过来的案件信息。诉调对接得以在信息平台上实现数据交流。

三、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优势

工会具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能够便捷穿梭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单位调阅人事资料,最大程度发挥行业组织调解便利性特点。如有必要,调解员甚至会实地走访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家中、社区,全方位了解案件全貌,并运用专业特点,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制定调解方案,解决实际问题。调解笔录随案流转至法院,便于法官快速审理查明事实。由此将“诉”的权威性与“调”的便利性结合起来。同时,配合适用司法确认程序有两大特点:一是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弥补诉讼外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司法确认程序无需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为当事人节约一定成本,最大程度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四、典型案例

2018年9月张某在途径社棠工业园区荟英路取送液化气瓶时撞倒路灯杆造成损伤,经劳动人事仲裁部门认定,张某和某液化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张某为工伤。2021年4月30日张某向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由液化气公司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0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0. 00元;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00元;其护理13859.51元;医疗费7023. 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9.97元。(合计151553.19元)。液化气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张某起诉到麦积区法院,请求判令液化气公司不支付裁决所列151553.19元的赔偿。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麦积区法院将该案委派给麦积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先行调解。工作室接到委派后,组织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开展了分组调查,对案情进行了分析,陆续通过走访单位、与原告代理律师沟通、向双方当事人阐释该案适宜达成调解协议的理由、制定调解方案等多种途径,促使双方做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液化气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工伤赔偿88000元整,具体包括:停工留薪工资:14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300元、护理费8100元、医疗费4100元、 医院伙食补助400元。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向麦积区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麦积区法院作出裁定:申请人某液化气公司与张某经天水市麦积区总工会职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