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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引矛盾 司法调解促和谐

——鸳鸯镇主动作为化解矛盾促稳定

楼房住户罗某与楼下邻居王某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司法所的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认为各有道理,无法达成解决协议。后来,司法所与法庭进行三调联动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为了进一步巩固调解协议内容,最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

一、纠纷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罗某与开发商谢某以前发生过经济纠纷,其中罗某欠了谢某一些钱为了购买武山县鸳鸯镇开发区路边由谢某开发的门面房。后来,谢某考虑罗某经济进一步加大,就让罗某从谢某开发的一套住房给其居住,罗某也从先前住的门面房腾出来搬进楼房居住。罗某与谢某口头约定楼房自身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由谢某负责。住进楼房一段时间以后,因水管漏水等问题,导致楼下住户王某家天花板受损,罗某与楼下王某发生损害赔偿纠纷。

二、纠纷调解的经过

2022年4月初,当事人罗某急急忙忙找到鸳鸯司法所要求进行调解解决自家没有自来水用的纠纷。罗某讲其从开发商谢某处购得一套住房,因水管漏水等问题,导致楼下住户王某家天花板受损。然后,楼下住户王某遂将自来水关闭,导致当事人罗某无法正常使用自来水。鸳鸯司法所得知这个情况后,立即组织干警前去事发楼房调查了解情况,其中当事人罗某认为漏水原因是楼房开发商谢某的责任,而楼房开发商谢某认为不一定是他的责任,双方发生争执,而楼下住户王某由于未得到损害赔偿,继续关闭自来水。就这样,第一次调解未成功。鸳鸯司法所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继续找当事人罗某和谢某中间协调4次,双方仍然僵持没有进展。鸳鸯司法所干警进行综合研判后,一致认为应该加大工作力量。通过到鸳鸯法庭沟通和当事人罗某要诉讼的迫切,鸳鸯司法所和鸳鸯法庭三调联动于2022年4月22日下午现场进行调查调解处理。

经过现场调处,鸳鸯司法所认为本案是因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涉及三方利益,如不能妥善处理,极易导致矛盾激化。另外,鸳鸯司法所和鸳鸯法庭现场联合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向三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当事人罗某和开发商谢某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调解协议,并确定对双方当事人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022年5月9日,当事人罗某和谢某以及第三人王某在司法所签订协议后,到鸳鸯法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三、解决纠纷的启示

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铺设管道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纠纷当中,罗某住在楼上,由于洗手间下水管破裂致使楼下王某的天花板受损。天花板的受损情况发生以后,相邻一方王某为了进一步减轻受损程度扩大,采取了关掉给罗某的上水管道的必要措施;对于造成损害的,王某可请求向罗某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纠纷中,罗某提出造成王某损失是第三方原因的抗辩,对于王某而言,其一直对罗某关闭上水管是合理的。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因此,司法所和法庭对王某的合理要求进行支持,罗某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一步促进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落实解决,有力地维护法治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