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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管控到社会治理

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双向运动,国家保持着活跃强势的态度,但是国家与社会的协作已经出现,并且形成基本的特征。

当前,社会治理越来越成为我们国家的核心政策议题。

改革开放前30年的经济增长,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冲突。进入新世纪以后,党和国家的治理理念和模式都发生重大的转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出推进社会领域的制度创新,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从“社会管理”变成“社会治理”的表达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关于社会建设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处于重要转型期,我们将这个转型细化为几个问题:当代中国的社会关系发生怎样的变化?如何描述和解释社会关系新的变化和新的进展?作为社会科学,我们要更进一步追问,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发展经验能不能提出一种自主性中国社会科学的新理论?

那么,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一字之差,差别在哪里?

在主体和手段上—主体从政府绝对主导到政府主导强调多元主体作用,手段更加多样化并且积极和主动。在过程上—从以管为主到防控结合,从消极被动到协调双向互动和法制思维。在内容上—社会管理主要是社会治安解决矛盾和纠纷,社会治理则强调利益表达、增强社会自我调节、深化居民自治。

我们可以验证当代中国从社会管控到社会治理重要的转型,有四个主要案例:第一个是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突破体制机制的束缚;第二个是推进社会民间力量的成长,激活社会成长的活力;第三个是创新政府的公共服务,加强完善服务;第四个是推动基层试点,提升社会的自给自足能力。

在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最前沿是广东省。我们国家的社会组织,必须找到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这使我们国家登记注册的组织只有10%左右。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组织超过50万家,实际存在500万家。广东省在2012年1月1日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7月广东全省实行直接登记,同时还施行新募捐条例,也对体制机制有重大的突破。

在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力量自身成长方面,比如在浙江德兴县,民众自己设孝敬父母奖,倡导道德奉献,通过民间设奖,展现了一幅非常特别的情景。浙江省桐庐县从2012年起,专门设立了百姓日,这一天全县的公共资源全面开放,政府购买部分服务,引导经营组织参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突出社会参与。政府决策邀请民众参与,工作邀请民众监督,政府绩效邀请民众评估,一百多位民众代表提供评估,以此来推动社会力量自身的成长。第一年是由政府来策划和主导的,其后,则基本上由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承办这些活动。

第三个案例就是创新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中央政府每年安排两亿元的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去年9月26日发布了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路径和评价方式。在这个领域里,最先进、最早发端的是上海,上海于2006年率先提出并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2009年又出台了四个文件来保障供应项目创投和招投标工作能有序进行。浙江省在这方面也有很好的案例,宁波市海曙区从2004年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2009年,广东省将17项职能以授权和委托等其他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2012年在全国率先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和购买目录。

第四个案例是推动基层治理,提供自主创新能力。浙江温岭市1999年就开始民主恳谈会,将行政过程中民主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作为前提,将注意力转向政府如何吸纳民众参与,推动基层治理。四川省成都市财政从2009年起,给每个村不少于20万的专项资金,后来提高到27万,设立村民议事会决定资金怎么用,从而让农村社会和基层社会更好运转起来。贵州省贵阳市从2012年起街道建立大社区,建立社区居民议事会制度,解决原来的自主、自治能力不足的问题。

通过对这四大类案例的验证,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积极转变职能,创新和变革的意识很强,在地方政府创新社会体制机制过程当中,优化了治理关系和主体结构,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治理。

同时,社会治理中也存在一种紧张关系,表现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社会建设的空间非常有限,缺乏自下而上的创新精神。社会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不健全,可持续性比较低。正如我们不能假设政府是全职全能的,同样,对社会组织也不能做这样的假设。更重要的,有些地方政府的创新常常成为一个孤例,很难制度化,这使国家与社会依然存在紧张关系。也因为这样,当代中国社会建设过程中,国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也是从社会管控向社会治理的转变过程当中的必然现象。

在此基础上,如何确立社会治理的新模式、新目标?我认为,应该把当前从社会管控向社会治理转变的新形态命名为国家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双向运动,国家保持着活跃强势的态度,但是国家与社会的协作已经出现,并且形成基本的特征。对国家而言,要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绩效,对社会而言,要满足其各种诉求。

国家正在努力通过制度变革,以治理改革吸纳社会多元力量参与治理过程,提升治理的能力和有效性;在走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更新治理理念,还要更加重视社会治理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制度的创新和建设调整边界。

当然,尽管国家充当社会力量发动机作用不可替代,但是制度环境不是意识形态的附属物,制度环境的改变能够带来社会力量的成长,所以在重视国家制度变革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社会组织自我治理以及参与公共事务治理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