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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小军:社会变迁下乡村社会治理的理想类型及其实践

摘要

随着我国乡村流动性的加大和信息化的发展,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大大增加,应对由此产生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要采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甚至范式。受吉登斯、卡斯特等人社会空间理论的启发,可以从信任、空间两个维度将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即在场地域性社会治理、缺场地域性社会治理、在场脱域性社会治理和缺场脱域性社会治理。为了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乡村在充分发挥传统的在场地域性社会治理、缺场脱域性社会治理作用的同时,需要重视缺场地域性社会治理、在场脱域性社会治理的实践和创新。

 关键词:乡村;社会治理;地域性;脱域性;在场;缺场

 我国乡村振兴,实现有效社会治理是基础,而实现有效社会治理,把握乡村社会的基本状况是前提。当今世界,一方面,是“资本、物体、人和信息与日俱增的移动特性正在将一个‘社会性的社会’建构成‘流动性的社会’ ”1。中国社会亦莫能免,正逐渐由费孝通先生所称的“乡土中国”走向“后乡土中国”2。与此相伴随,城乡人口、资源等要素的双向流动日益频繁且规模不断扩大,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逐渐被打破,乡村社会空间越来越开放,但至今为止乡村仍然留存着诸如家庭农业、村落和熟人关系等的“乡土性”特征,以至乡村社会呈现出一种既离散又集中的状态。另一方面,是“信息技术革命和资本主义的重构,已经诱发了一种新的社会形式——网络社会”,“这个新社会的组织形式以其普遍的全球性,扩散到了全世界”[3]。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网络化时代,中国社会也是如此。据第4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农村网民规模达2.97亿,占网民整体的 29.4%,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9.2%。我国城乡社会生活的网络化,引发了社会结构的深层变化,其中突出的变化之一就是缺场交往的快速扩展[4]

乡村社会变化了,社会治理的模式甚至于范式也要随之变化。谢小芹认为,当前我国乡村流动性加大,流动正重塑着乡村的社会结构、日常生活和价值观念,传统的“地域性治理”已经难以有效应对流动性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需要采用一个“脱域性治理”的新范式5]。郭科认为,大流动社会冲击着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促使乡村社会治理逐渐从静态封闭、城乡二元、行政管制的地域单元治理转向动态开放、城乡一体、灵活精准的流动性治理[6]。刘少杰认为,社会生活网络化导致社会空间分化为在场空间与缺场空间,这两种形式的空间内容都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社会治理研究在重视城乡社区在场空间的同时,也应当把在缺场空间中形成的网络社会现象纳入研究视野[4]。师曾志等人认为,在新媒介的赋权下,多元主体能够共同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实现乡村的重新部落化,实现乡村的善治与共治[7]。本研究在认同我国乡村社会日益成为一个“流动性社会”“网络社会”及其社会治理亟需采用新范式、新模式的基础上,将对“地域性社会治理”“脱域性社会治理”“在场社会治理”“缺场社会治理”概念进行进一步的阐释,并对当前乡村社会治理的理想类型及其实践做出分析。

一、乡村社会治理的理想类型

(一)信任:“脱域性社会治理”与“地域性社会治理”

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提出,现代社会由于时间和空间的虚化、分离以及脱域机制的发展,“社会行动得以从地域化情境中‘提取出来’,并跨越广阔的时间—空间距离去重新组织社会关系”[8]。“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就是“脱域”[8],由此社会行动、社会关系能够突破地方限制,极大地扩展其影响范围。脱域的实现有赖于两种机制的发展,一是象征标志,二是专家系统。象征标志指相互交流的媒介,它能将信息传递开来,用不着考虑任何特定场景下处理这些信息的个人或团体的特殊品质,如货币、权力和语言等[8。专家系统指由技术成就和专家队伍所组成的体系,这些体系以连续不断的方式影响着社会行动的方方面面,如律师、建筑师和医生等[8]。而脱域机制的运行又建基于某种信任之上,这种信任是对(那些个人并不知晓的)抽象原则之正确性的信赖,而不是对他人“道德品质”(良好动机)的信赖[8]。用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概念来说,脱域实际上是人们的共同生活由“共同体”型向“社会”型的转变,人们的交往由一种亲密的、相互依赖的、排他性的状态变为相互陌生的、保持一定距离的、理性的状态,脱域的社会行动、社会关系受到跨地域的理性思维、科学知识、常规、法律、公众舆论等的规范,而非受到和睦感情、地方性知识、伦理、宗教等的调节。

基于以上认识,可以从信任类型的角度对“脱域性社会治理”与“地域性社会治理”进行界定和划分。“脱域性社会治理”建立在个人信赖自己知之甚少的他人或系统的基础之上,基于一种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它是指脱离了地域化情境(社会事务所发生的乡村),依赖并借助应用范围广泛的法律、制度、政策、核心价值体系、科学技术等抽象原则及掌握这些抽象原则的人员进行的社会治理行动。“地域性社会治理”所依赖的信任建立在亲缘关系、地域化社区、宗教宇宙观、传统的基础之上[8],它是指仅仅作用于狭小范围的具体熟人社会(社会事务所发生的乡村),依赖并借助亲缘关系、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及家人亲戚、邻里乡亲进行的社会治理行动。流动中的乡村社会需要开展脱域性社会治理,但正如谢小芹所认识到的,乡村社会的流动性并未排除传统共同体的存在,脱域性社会治理并非是对地域性社会治理的完全替代,而是一种新的补充[5]。“流动性社会治理≠脱域性社会治理”,流动性社会治理往往是脱域性社会治理与地域性社会治理两种模式并存并用的,正处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半熟人乡村社会更是如此。

 (二)空间:“在场社会治理”与“缺场社会治理”

 吉登斯提出,现代社会“时间的虚化”引致“空间的虚化”,“空间虚化”的明证就是“空间”(space)与“地点”(place)的相互分离[8]。在前现代社会,大多数人大多数情况下的社会活动的空间都限定于“在场”,即空间与地点是同一的;而现代社会在其孕育出的各种“缺场”要素的作用下,空间日益与地点分离开来,人们的社会活动越加能够脱离面对面的互动状态。虽然缺场交往在前现代社会也存在(如通过信函、公告),但现代社会中电话、广播、电视的发展,尤其是功能强大的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以及电脑、手机等终端的出现,才使缺场交往成为具有广泛普遍性的交往方式,由此社会空间发生了人类历史上空前深刻的分化,形成了在场空间与缺场空间的并存[4]。在场空间指人们在各种实地场所通过自己的身体行动、群体交往和各种组织形式而展开的社会空间,是人们身体可以进入、感官可以面对的场所;缺场空间指网络化展开的社会空间,虽然它形似虚拟,不在特定场所中展开,人们的身体不能进入其中,但内容上却非常具有现实性,影响在场空间的状况。

从而,社会治理活动依据所发生的空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场社会治理”,指社会治理主体与对象在实地场所,面对面地处理社会事务;一种是“缺场社会治理”,指社会治理主体与对象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身处异地处理社会事务。在场社会治理的可行性取决于社会治理主体、对象的身体行动和交通工具的发展状况,缺场社会治理的可行性取决于信息传播媒介的发达状况。缺场空间是与在场空间一样现实的社会空间,看似不着边际的网络交流,更多是围绕着现实情况、问题展开的,并且越是同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话题,越是容易吸引网民的关注与参与,更别说由网络舆情引发的现实群体事件,这都显示出缺场空间强烈的“入场”性[4]。从而,缺场社会治理与在场社会治理一样具有现实作用,并且二者可以相互影响,共同决定社会治理活动的整体效果。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既离不开在场社会治理,也需要缺场社会治理。

 (三)四种乡村社会治理的理想类型 

 依据上述界定,“地域性社会治理≠在场社会治理”,“脱域性社会治理≠缺场社会治理”。“地域性”和“脱域性”两个概念虽然都内含“区域”的意涵,但更侧重的是社会人际关系和信任的类型,而非它们得以成型的区域。在现代性条件下,地点逐渐变得捉摸不定,建构地点的不单是在场发生的东西,还有地点的“可见形式”掩藏着那些远距关系8]。地域性社会治理和脱域性社会治理,都既可以作用于在场空间,也可以作用于缺场空间。从而,从信任与空间两个维度,可将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即在场地域性社会治理、缺场地域性社会治理、在场脱域性社会治理和缺场脱域性社会治理(如表1所示),可以从治理场域、治理内容、治理关系、治理主体、治理依据、治理方式等方面概括它们各自的特征。理想类型作为一种分析概念,会对经验事实进行特征提炼和差异夸大,所以这四种社会治理模式在现实乡村中并非各自特立独行,而是相互有着一定程度的混合交融。

 在场地域性社会治理:进行于社会事务发生地、居民家、村委会、乡镇政府;主要处理家庭生活、社交、家族宗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治理主体与对象相互熟识,具有一定的血缘、地缘关系;治理主体主要是身处乡村的干部、亲人、朋友、贤人、农民组织负责人;主要凭借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乡规民约、人际关系、威望进行治理;治理主体通过跑现场、入户、开会等方式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劝说调解、提供服务。

缺场地域性治理:进行于手机、电脑;主要处理家庭生活、社交、家族宗族、党群干群关系问题;治理主体与当事人相互熟识,具有一定的血缘、地缘关系;治理主体主要是身处外地的亲人、朋友、乡贤等;主要凭借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乡规民约、人际关系、威望进行治理;治理主体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QQ聊天等方式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劝说调解、引介资源。

在场脱域性社会治理:进行于事务发生地、居民家、村委会、乡镇政府;主要处理土地权益、惠农补贴、劳资工伤、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村干部换届、黑恶势力问题;治理主体与当事人相互陌生,属于工作、契约关系;治理主体主要是身处乡村的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人员、企业人员;主要凭借法律、制度、政策、核心价值体系、科学技术、权力进行治理;治理主体通过跑现场、入户、开会等方式找当事人宣传、协商、执行。

缺场脱域性社会治理:进行于手机、电脑、电视、广播;主要处理土地权益、惠农补贴、劳资工伤、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村干部换届、黑恶势力问题;治理主体与当事人相互陌生,属于工作、契约关系,主要是身处外地的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人员、企业人员;主要凭借法律、制度、政策、核心价值体系、科学技术、权力进行治理;治理主体通过官网公布、微信QQ通告、发电子邮件、播放电视广播节目等方式找当事人宣传、协商、执行。

我国受城乡分隔和乡村信息化水平低的影响,长时间以来乡村社会治理的主导模式是在场地域性社会治理与缺场脱域性社会治理,凭此实现了乡村内部的和谐有序与国家对乡村的控制改造。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乡村的发展普及和城乡流动性加大,缺场地域性社会治理与在场脱域性社会治理在乡村社会治理中逐渐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下面着重对这两种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做出分析。

 二、地域性社会治理的缺场化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农民工总量28 560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 959万人,本地农民工11 601万人。农民大量进城就业居住,大部分农民家庭都存在部分甚至全部成员进城的情况。这些农村人口虽然进城了,但从户籍上来讲仍是农民,他们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在村民自治中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管理权、决策权及监督权,他们仍是村庄成员,与村庄存在密切的经济社会联系。还有一些市民,他们虽然落户城镇,仍与家乡的亲戚朋友保持往来,一直在关注、支持乡村的发展、稳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需要这两部分人的充分参与。如何促成他们参与到户籍所在地、家乡利益相关事务的治理中来,化解治理人员不足这个当前乡村面临的严重问题?当然不能经常要求他们往返于城市与乡村,进行实地、面对面的议事,而要实现他们缺场但不缺位。这就给地域性社会治理提出了缺场化的要求[9]

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与网络共同体的构建给予缺场地域性社会治理以强大助力。随着我国“村村通”和“电信普遍服务试点”两大工程的深入实践,更多农民能够跟上互联网时代的步伐,同步享受信息社会的便利。网络信息技术正成为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发生转变。

利用互联网和电子数码产品,人们可以实现异时、异地无障碍地交流、互动,形成乡村网络共同体,修补增进人们的现实社交关系,从而也为当事人身在异地的亲人、朋友、乡贤等参与到社会治理活动中提供了便利。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社交群、公众号、论坛、电子信箱等互联网虚拟社区,乡村社会治理活动可以实现与进城农民、市民老乡的远程连接,获得他们的行动配合,发挥出不在地地域性社会治理的效力。基层政府及村两委可以及时、广泛地对外发布、传播当地的发展变化、民生需求、问题矛盾等信息,让进城农民、市民老乡能够了解情况、心系乡土,并且邀请和激励他们为促进家乡的稳定发展建言献策、引介资源和调解矛盾。如湖南省醴陵市通过建立村级微信工作群,搭建起“民呼我应、我为民知”的双向互动平台,实现了“上网察民意、用网聚民智、下网解民忧”。按照“一村一群、一户一人”的要求,醴陵市2019年在270个村(社区)建立村级微信工作群673个,入群人数23.4万多人,入群率达94%,实现“村村有群,户户入群”。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本村(社区)所辖微信工作群总群主,驻村(社区)的镇(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村级微信工作群管理员,各驻村干部、职能站所站所长为微信工作群协管员。各村(社区)通过微信工作群开展干群互动,村民、村干部、乡镇干部、纪委干部成为“朋友圈”的朋友。借助村级微信工作群,对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养老、住房等民生问题和提出的调解诉求、信访举报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时间解决,第一时间回复,将问题解决在一线,矛盾化解在一线,群众满意率达100%。又如上海市宝山区创立了移动互联网智能治理系统“社区通”,居村民通过“社区通”在线参与社区治理,连通了多元治理主体,有效破解了社区参与不足、自下而上议题形成难、诉求资源对接不精准等问题。2019年全区已有462个居委会、103个村,64万余名居村民实名加入“社区通”,覆盖48万余户家庭。“社区通”设置了“宝山大调研”“i茭宝山”“社区公告”“党建园地”“议事厅”“居务公开”“物业之窗”“业委连线”“警民直通车”“家庭医生”“公共法律服务”“党建园地”等功能板块,全面收集、回应、解决群众需求,全方位、点对点服务居民,营造了真实可信、民主协商、互助友爱的网上家园。截至2019年,“社区通”上居村民之间、居村民与各类组织之间的互动交流已达1110万人次,解决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3.2万余个。

 三、脱域性社会治理的在场化

脱域性社会治理的对象是那些脱离具体地域的社会关系、跨地域的社会问题,它依赖于对抽象的法律、制度、政策及陌生的专业人员的信任,而不是建立在人们有着长时间交往、彼此很熟悉的基础之上。对抽象体系(象征标志和专家系统)的信任具有非当面承诺的形式,信任储藏于抽象体系中而非存在于特定情境中代表信任的个人身上,而与此相对的当面承诺则高度依赖于抽象体系的代理人的品行8。但很多时候,当事人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与作为抽象体系代理人的专业人员相遇,人们往往要求获得非当面承诺与当面承诺的双重保证,既要求自己无法有效知晓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准确性,又要求专业人员在品行方面具有可靠性[8]。吉登斯称这种相遇为“抽象体系的入口”,它是非专业人士得以进入抽象体系的入口,是当面承诺与非当面承诺的交汇处。在社会治理中,当事人与专业人员在交汇口相遇的情形十分重要,因为非当面承诺会被当面承诺所维系或改变,也就是说,人们对法律、制度、政策正确性的信任会被对专业人员品行可靠性的信任所维系或改变。这就对专业人员与人们形成增强可信任性的友谊或亲密关系提出了要求,由此对脱域性社会治理的在场化提出了要求。

受传统文化崇尚“无讼”和过往执法司法状况不尽人意的影响,当前农民多数仍然“怕官”、“厌讼”,法律规范给他们的感觉更多是疏离感、外压感,从而导致“信权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信访不信法”情况的出现。尽管农村普法教育已进行了三十多年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农村法治建设相对落后的状况仍未根本改观。为了形成农民对法律规范的亲和感、内需感,增强他们的法治信仰和法治素养,各地采取诸多举措实行脱域性社会治理的在场化,推动国家机关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融入乡村社会,促进国家法律、制度、政策与地方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的结合。

举措之一是将基层社会治理关口前移,让农民更接近“抽象体系的入口”。如重庆市南岸区把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在镇街,将专职调解员配备在镇街,将矛盾纠纷统筹在镇街。在访调对接方面,中心承担镇街调委会及辖区各社区调委会转办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在警调对接方面,中心承担所属派出所接警中的民事纠纷调解,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派出所认定情节轻微的,可接受委托调解;在诉调对接方面,区法院立案受理民事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并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中心可接受区法院委托的诉前调解。在组建专职调解队伍时,特别注意从退休的政法干警和镇街、社区干部中返聘一批具有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的热心人士作为主干力量,注重发挥他们知法懂法、协调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熟悉社情民情的优势。中心坚持以调普法,将每个调解案件转为对群众的普法教育,并且通过院坝调解会、现场调解、上门调解等形式,加强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引导群众知法守法,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又如贵州省剑河县创新推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县级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网格信息综合调度平台,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打开端口,在乡级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在村级建立司法工作联络站,实现三级平台无缝对接。

举措之二是选派干部、法官下村,让国家机关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农民的熟人。如陕西省富县推出“两说一联”便民联动机制(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干部联村)。富县从县级部门抽调137名年轻科级后备干部,长期蹲驻137个行政村担任联村干部或村“第一书记”。这些干部用“田间地头拉家常、热炕头上谝闲传”的方式与村民一道,对村里要办的大事、要解决的难事、影响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等进行讨论解决。富县还在每个村都设立法官工作室,确定1名联村“法官”(由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担任),遇到一些疑难、棘手的涉法问题时,在“群众说事”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由村党支部及时协调驻村法官或相关部门单位的普法人员主动介入,通过法制宣讲、法律咨询、现场调处等手段,当顾问、作指导、现场说法,有效地将村民自治与法律手段、法治思维、道德约束、村规民约结合起来,合情、合理、合法、有序进行说教化解矛盾纠纷。又如山东省曲阜市全面启动实施了第一书记、一村一警、村助理“新三大员”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村村选派党员领导干部担任第一书记,村村选派大学生村官或年轻干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助理,村村选派政法干警进村开展工作。在具体选派上,坚持“党政部门到难村、政法部门到乱村、经济部门到穷村、农科部门到专业村”的原则,注重把部门职能、行业优势、干部特点和任职村实际相结合,确保“新三大员”工作和任职村需求同频共振。“新三大员”把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作为首要任务,做到既入村也入户,既“身入”更“心入”,做到联系基层零距离,服务群众全身心。

举措之三是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让农民的熟人成为掌握法律、制度、政策的专业人员。如重庆市永川区2015年起从在群众中很有影响力的“名人”、“能人”中推选出1009名“新乡贤”,再从中进一步遴选出107名具备法律知识、善于调解纠纷、热心公共事务的乡贤评理员,培养成为人民调解员。在乡贤评理员的培训规范方面,制作印发了《乡贤调解员工作手册》,明确乡贤评理员“引领乡风文明、宣讲法律政策、调处矛盾纠纷、反映社情民意、倡导移风易俗”等五个方面职责,构建了保障乡贤评理员切实发挥作用的系列工作机制。并且建立乡贤评理堂成为推动法治的平台、深化德治的窗口、促进自治的载体。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运行,赋予乡贤评理员普法宣传员、人民调解员职责,让乡贤评理堂成为普法主阵地、矛盾化解地。同时,乡贤评理员不是简单地“和稀泥”,而是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他们擅长讲法理、讲情理、讲道理,有的还将调解案例、法律知识等编成“打油诗”教化警示乡邻,营造出良好的法治氛围。“小事不出院、矛盾不上交、邻里更和谐”已经成为永川乡贤评理堂的价值取向。又如上海市宝山区持续推进“法律进乡村”活动,将法治培训纳入镇村干部能力提升核心课程,聚焦土地流转、村民建房、农龄分红、撤制村队、动拆迁等热点,推出乡村法治精品课。各村建立乡村法律服务站点,一村配备一名法律顾问,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创建,建设一批乡村法治文化阵地。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每月开展乡村法治课程巡讲,用鲜活形式宣传学法用法尊法守法故事,将村民关心的法治内容送到村民手里。

流动性的加大和信息化的发展,使得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大大增加,采用单一的、传统的社会治理范式、模式已经难以应对新形势、新问题。吉登斯、卡斯特等人的相关论述启发了从信任、空间两个维度对社会治理理想类型的新分析。为了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乡村在充分发挥传统的在场地域性社会治理、缺场脱域性社会治理作用的同时,需要重视缺场地域性社会治理、在场脱域性社会治理的实践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