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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内容摘要:

华池是革命老区,70多年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在华池亲自深入群众调查并公正审理了当时很有影响的“封芝琴婚姻上诉案”,在陕甘宁地区传为佳话。此案后来被改编为评剧《刘巧儿》和秦腔《刘巧儿告状》,传诵一时,并由此创造了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办案、就地审判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的华池县人民法院深刻领会“枫桥经验”精髓,继承发扬马锡五司法理念,坚持群众路线,开展巡回审判,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秉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创新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司法便民联动机制,不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2661件,结案2127件,结案率79.93%,调撤率59.34%。诉前调解217件,平均办理时长11.77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群众观点智慧解决纠纷

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并不断创新马锡五审判方式,将深入群众、巡回审判的方式贯彻到民商事审判的各个环节之中。一是坚持巡回审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田间地头,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用心去倾听和感受当事人的心理症结,及时捕捉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化解当事人的心结。在审理道路、土地等纠纷时,协调乡村组织、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勘查,从有利于当事人生产生活方便的角度化解矛盾。通过到纠纷发生地现场开庭、就地审理,让旁听群众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扩大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二是汲取群众智慧。在审理涉及邻里、家事、土地等案件时,适时召开家族会议或群众会议,从法制、人情、伦理和习俗等方面探寻矛盾根源,寻求解决之策。对于当事人争执激烈,真实情况难以弄清的,走访群众和村干部,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看法,查清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让群众参与评理说法。三是巧借民间力量。对一些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邻里纠纷、田地纠纷、家庭矛盾纠纷,委托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诉前调处,将纠纷遏制在诉前状态,减少诉讼。对一些积怨较深,对立情绪大的纠纷,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贤达等民间力量,采取先背靠背做工作,后面对面讲道理的方法,本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从法理、情理的角度真诚沟通,使每一件纠纷都能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

二、坚持就地解决问题,构建多元化纠纷化解平台

一是瞄准多元化解,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积极参与构建“大调解”工作,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动机制,增强整体功能,引导涉法涉诉群众更多地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近两年在棚户区拆迁改造、城镇化建设等重大工程施工及油田建设过程中,大量矛盾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模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化解影响工程纠纷500余件。二是创新调处模式,完善“大调解”工作流程。研究制定了案件调解流程,从诉前、庭审到执行阶段,实行“5+1”工作模式,即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判前调解和执行和解五个调解程序,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一个速裁机构。将调解工作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流程每一个节点,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优先原则,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群众满意度。三是加强调解力量,增强“大调解”工作合力。抽调5名审判员组建诉前调解团队,设立调解室,专职负责诉前调解,群众来院立案时,调解人员第一时间向其释明各种解决方式,引导当事人在理性对比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方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对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采用“1名审判员+2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经验丰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利用他们的群众代表身份参与案件调解工作,拓宽化解纠纷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2022年,陪审员参与调处各类案件700余件。

三、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

2016年华池县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三年来,我们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家事审判经验。一是组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庭以温馨柔和为理念,改造设置家事审判法庭、家事调解工作室、圆桌法庭、宣泄室、情感港湾、儿童娱乐室、家庭文化长廊,摆放心形沙发、茶几、书画、绿色植物、儿童玩具、宣泄器材等,添加诸多家庭元素,布置得更为温暖舒适,以满足新型家事审判需要,更好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二是组建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团队实行“3+3+6+2+2”模式,即3名具有家事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至少一名女法官)、3名专职人民陪审员(至少一名女性陪审员)、6名人民调解员、2名家事调查官(1男1女,可以由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书记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助理后担任家事调查官)、2名志愿者律师。并设立家事审判、反家暴、未成年人合议庭,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审判服务。三是探索实行新的家事审判制度试点实行财产申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设立冷静期、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建立符合县情的多元纠纷庭审联调和离婚案件诉前和解等制度,更好的化解家事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处于矛盾爆发的最前沿,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涌入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无法解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政工具的一部分,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政治机关和群众工作机关,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转变工作思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项伟大的工程中去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摆正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亦是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干警的参与意识,使干警清醒地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更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人民法院不仅参与,更要发挥骨干作用,当好主力军;要认识单一参与和全面参与的关系,明确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做到全面参与,产生整体效能;要正确认识治标和治本的关系,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变重治标为治本兼治,重在治本,治本工作又关键在于加强民事审判,“民事、民事、人民的大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纠纷,遏制违法,制止犯罪,实现社会的长久安治。 与此同时,还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使工作变的更为灵活可取,积极主动。要变单一的民事审判为各项审判并举的观念。当代经济的高度发展致使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纠纷也急剧增加,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纠纷,也有大量的商事纠纷和少量的轻微的刑事诉讼案件。如果只着眼于民事纠纷的审理,忽视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势必影响辖区社会的稳定和辖区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甚至于使某些矛盾进一步激化。这样亦会使得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显得过于单一,苍白无力。变间接服务为直接服务的观念。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在开展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主动与党委、政府部门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变单纯的业务观念为追求社会效益的观念。人民法院不能把完成办案任务视为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自己的全部执法活动即立案、审理、执行等,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要明确还应该做到审判工作的适度延伸,如开展法制宣传、针对某些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探索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