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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而营商环境法治化则是指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具体法律、法规和监管程序。作为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中坚力量,甘肃省检察机关积极服务中心工作,秉持能动检察理念,主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产生了丰富的基层实践形式,在这里予以浅析。

一、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些做法

自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开展了“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省、市、县三级联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以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为例,在专项行动中该院坚持依法惩治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持续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保障民营企业发展“11条执法司法标准”和省委政法委关于《甘肃省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一方面坚持走出去。该院开展了“民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积极与县工商联衔接,主动走进百余家民营企业,听取企业心声,实地参观了解本地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并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切实了解他们的所急、所需、所盼,真正做到问需于企、问计于企、问政于企。比如,在走访过程中该院了解到庆阳某公司积压了价值约20万元的塑料多用途箩筐,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县果业局发协调函,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促销方案,并成功帮助该企业在短时间内接到大量订单,缓解了企业的经营困境。另一方面坚持请进来。通过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告和实地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的方式,该院面向企业(家)等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对于检察机关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开门纳谏座谈会,邀请民营企业家、工商业联合会、小微企业家等代表,就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及需要检察机关提供哪些帮助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座谈会上,参会检察官结合检察职能针对企业家代表们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并阐述了检察职能在保护企业合法经营方面的具体作用意义。针对企业家在会上提出的经营中存在的人才短缺、企业体制改革遗留问题以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积极衔接县人社局、工商联、公安局等,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同时,开展了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法治培训,提升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管理水平,增强了风险防范能力,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检察机关在立足地区实际和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和困境,持续推进本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二、检察机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不足

司法执法实践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司法机关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思想认识基本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司法执法办案标准还不够统一。比如在强制措施运用、新兴业态经济犯罪证据标准把握等方面,公检法之间还需强化共识。在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办理民营企业案件11个执法司法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执法司法指引、办案规范。

法律监督刚性有待进一步强化。庆城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现象。如在支持并服务依法行政方面,检察建议是重要方式之一,但实践中检察建议刚性效力还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另外,营商环境公益保护领域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也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针对性、精准性有待进一步深化。如在对接企业司法需求上,尽管有线上“12309检察热线”和线下“控告申诉窗口”“送法进企业”“法制座谈会”,但渠道平台有限,未能完全满足企业诉求需要。在送法服务或法治宣传上,系统性的法治宣传不够,典型案例的梳理提炼不够,缺乏相对固定、具有较高释法说理水平的宣讲队伍。在专业化队伍能力建设方面,金融、知识产权等核心办案团队、业务能手培养培育还不够,与先进区域要求还有差距。

三、检察机关持续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对策和建议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检察机关、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地位,强化责任担当,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当成一项政治任务去谋划和推进。要聚焦疫情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加强当前形势下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的分析研判,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细化应对各种司法需求的服务保障措施,提高服务保障民企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尽所能帮助企业解决涉法涉诉问题。

坚持平等保护,精准把握政策。把平等保护贯穿“四大检察”办案始终。坚持内资与外资、国有与民营、大中型与小微企业平等保护。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准确把握当前整体经济发展形势,精准把握刑事司法政策,从实从细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护民企11条”,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坚持“服务型、效能型”机关创建,加快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化解登记难等历史遗留问题,为民营企业正常运转、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对于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的,特别是涉黑涉恶、罪行严重以及行贿等情节恶劣的犯罪,要坚决依法惩治,促进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

主动听取民声民意,广泛开门纳谏。为了能够广泛全面地了解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充分发挥法治对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继续组织开展“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同时,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的优势,通过整合区域司法资源,组织公检法司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力量,深入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走访、法治宣传行动,制定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推出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举措,重点围绕企业开办、合同执行、招标投标、破产重整清算等方面,为企业顺利开展生产经营出谋划策,聚焦“痛点”“堵点”,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企业经营稳定。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理念,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等措施,依法审慎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家和企业经营人员的案件。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在办理涉企业的案件中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积极推进企业合规,最大程度减少办案活动对企业合法权益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抓实检察建议、法治宣传等延伸工作,提升检察服务显示度满意度。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作用,汇编近年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方面的优秀典型案例,加强法治宣传,进一步突显检察办案在社会治理、市场秩序、宜居宜业环境等方面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在强化检察建议刚性效力上下功夫,努力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检察智慧。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杨改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