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基层有效治理离不开动员和参与的有机结合。基层治理中的“动员—参与”模式包含明确的政治引导、有效的组织结构、充分的资源整合和积极的社会响应四个方面的要素。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动员的关键是准确调整治理理念,以柔性治理的方式弥补强制能力的不足,最终提升基层治理的濡化能力。通过对移风易俗案例展开研究发现,基层党组织通过动员来激活社会能人的自主性,能够依托社会组织抑制不当社会行为,进而引导社会成员参与基层治理,却也受限于复杂的基层治理条件的约束。“动员—参与”模式的优化,应该强化灵活、可用且持续的物质性资源的配置,借助社会本土资源积极培育内生型社会组织,以县域为单位统筹社会政策体系,通过社会诚信机制推动社会参与方式的创新。
关键词:基层治理;动员;参与;基层治理能力
原文出处:印子.基层治理中的“动员—参与”模式及其优化[J]求索,2025(2):181-188.
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美好生活的实现不仅依赖经济水平的快速增长,更加需要社会充满活力、富有秩序。为了应对社会转型带来的一系列挑战,尤其是社会建设中长期存在的公共性困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宏观政策指引下,各地持续开展丰富的基层治理创新,其中党建引领日益成为破解社会建设难题的重要方法。然而,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的构成要素、核心要义及优化路径,并未获得充分的学理阐释,成为亟待理论解释的重要命题。
既有关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条块”协同论。有研究发现,基层党组织通过体制动员构建跨组织网络,有效解决了“条块”合作的难题,实现了“条块”协同,增强了基层治理中的行政效能。二是集成联结论。有研究从党的建设角度分析基层治理能力的构建路径,认为基层党组织通过宣传、动员、培育、整合等机制集成治理要素,促成了公共性治理关系的形成。三是社会空间培育论。有研究发现,党建制度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新空间,为社会内部治理能力的生成提供了可能。上述研究已经充分认识到,需要通过动员的方式将基层治理中的多元主体整合起来,形成有效的治理力量,却并未深入讨论动员所涉及的具体机制,也没有分析社会成员参与基层治理究竟是如何可能的。
基层治理的公共性困境有其社会转型背景。在现代社会,基层治理出现“重利益、轻义务”的现实困境,基层治理中最为重要的也是最难的是社会成员的合作问题。当社会成员拒绝承担必要的责任时,社会结构的离心力会加强,外部输入的公共资源就难以转化为内生型的社会建设力量。基层治理承载着我们党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政治意志和政治目标。实际上,基层治理中存在“社会性”和“公共性”两种社会关系,“社会性”源于人与人的联结,“公共性”则依赖人与人的团结。基层治理中公共性的提升,不可能仅仅依靠社会自身来形成,而是需要依托外部力量的引导和整合。在中国基层治理语境中,基层治理创新需要创新基层党组织开展动员的具体方式,逐步提升基层治理的公共性。
关于基层治理公共性的再造路径,有学者将其视为“共同体化”的过程,主张在“日常生活化”的过程中培育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社会治理主体意识。这为思考党建引领社会参与基层治理的实现路径提供了启发。显然,通过动员来推动社会成员参与基层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经历公共资源和现代规则进入社会生活的复杂过程。由此,如何通过基层党组织的动员来重塑社会参与,提升基层治理的公共性,构成了本文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为了便于研究的展开,本文将剖析基层治理中的“动员—参与”模式的基本要素,揭示基层党组织动员社会参与基层治理的核心要义,同时以移风易俗案例为经验对象,检视基层党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引导社会成员解决基层治理难题的实践过程,并探讨“动员—参与”模式的政策优化方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论述以笔者长期积累的基层治理方面的经验为基础,实证分析的素材源于笔者及团队2021年11—12月、2024年6月在H省N市D镇调研中搜集的移风易俗案例。
二、“动员—参与”模式的构成要素
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绝非简单的政策倡导,而是具有鲜明的公共权力介入基层治理过程的制度意涵。社会参与其实并非西方社会发展的那种高度自治状态,而是和动员关联在一起,通常是动员在前而社会参与在后。根据杨雪冬的研究,这种社会建设的“动员—参与”模式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在苏区、革命根据地开展了动员民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改造运动。在当时,动员的目的是为民众更新思想,而动员又依靠组织来实现,民众参与也以高度组织化的形式来展开。新中国成立后,禁娼禁毒运动、爱国卫生运动和除“四害”运动都采用了动员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社会建设的“动员—参与”模式进一步成熟。
改革开放后,国家治理依然坚持采用运动式治理的方式,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公共安全方面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不过,动员的对象已经由人民群众转向了各种社会力量,动员的重点也由人民群众的能动性转向为各种治理资源的集中。此后,社会建设的“动员—参与”模式只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被使用,而且构成了以科层制治理为主要治理方式的补充。在此意义上,“动员—参与”模式包含了通过党的建设作用于基层治理实践,以促进基层治理能力建设的内在需求,其实质是党的建设在基层治理领域的具体展开。归结起来,基层治理中的“动员—参与”模式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
第一,明确的政治引导。社会成员在特定治理场域中是高度分散的,不同社会成员对基层治理事务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有的社会成员和特定的基层治理事务之间具有紧密利益关联,有的社会成员则处于社会利益圈层结构的边缘位置。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规范可能容易出现失灵的情况,社会成员往往无法以个体的力量重塑社会规范,进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整体性减损。例如,在人情治理中,人人为人情负担所困,却无法以一己之力改变现状。基层党组织能够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在社会中树立人情治理目标,并将其设置为具有公共性的治理议题,以发布人情治理政策的形式激活社会成员的人情治理诉求。在此意义上,明确的政治引导就是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过程中为社会成员提供明确的利益共识,并通过动员、宣传的方式将这种利益共识转化为具有公共性的治理目标。
第二,有效的组织结构。在革命、建设经验中,人民军队能够形成卓越的战斗力,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始终在最一线的战斗单元中坚持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建设。中国共产党最富成效的基层党建工作经验深刻表明,党中央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仅仅依靠发布政策远远不够,必须有确保推动政策进入社会的组织实体。从动员有效的角度看,身处一线治理场景中有效的组织结构,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能够发挥主动性的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是基层治理体系运行中的领导力量。这决定了,基层党组织在处理基层治理难题上处于核心位置,即基层党组织要对基层治理形势形成科学研判,将特定的治理议题上升为重点治理任务来加以应对。二是能够真正扎根社会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直接深度参与到基层治理中的重要社会力量。在基层治理中真正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既来源于社会,又能够到社会中去;既属于社会的一部分,又能够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形成引导和约束。
第三,充分的资源整合。激活社会成员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仅需要依靠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而且离不开行政资源、社会权威资源等各种治理资源的有效供给。基层党组织应该发挥的主要作用是将不同的治理资源顺利导入基层治理过程,并对这些治理资源予以适度整合。面对基层治理中的难题,基层党组织需要充分发挥优势,打破科层体系对行政资源的分割,按照统分结合的治理原则重组行政资源,确保行政资源有针对性地投入基层治理事务之中。在此基础上,基层党组织尤其需要通过将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威资源有机融合起来,为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提供足够的合法性:一方面,要直接参与社会组织的组建,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确保社会组织身份的正规、合法,指引社会组织搭建起有效的组织网络,并确保基层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有效领导;另一方面,要让社会组织在社会中扎根,持续获得广大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支持。
第四,积极的社会响应。基层党组织通过开展动员,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自主参与。社会成员参与的达成本身是组织化动员的结果,这个过程往往较为复杂。即便能够做到万事俱备,但自上而下供给的治理资源能否形成促进社会参与的效果,则充满不确定性。这意味着,在基层治理中,无论是明确的政治引导、有效的组织结构还是充分的资源整合,最终可能都服务于积极的社会响应。社会层面对基层治理事务的响应程度,最终决定了“动员—参与”模式运行的实际效果。社会层面的响应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社会能人的响应。基层党组织首先是要能获得社会能人的响应,通过社会能人来完成社会组织的组建,通过社会能人带动民众在基层治理事务中的积极参与。二是普通民众的响应。社会层面的响应最终是要能获得普通民众的响应。普通民众在基层治理中最初很可能是消极而被动的治理对象。如果经过有效的动员,原本消极的治理对象有望成为积极的、主动的治理主体。当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基层治理事务之中,社会中便会形成压倒性的治理势能,对多数群体形成拉动效应,从而推动社会治理事务更好、更快达成。
三、“动员—参与”模式的核心要义
“动员—参与”模式延续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建设方面所形成的优良治理传统,这就是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激活基层治理体制,优化基层治理体系的运行。在基层治理创新的微观实践中,“动员—参与”模式的核心要义主要体现在基层党组织调整治理理念并最终指向了基层治理能力的重构。
(一)基层党组织对治理理念的调整
长期以来,作为基层治理中重要主体的行政力量,有的乡镇政府有时采用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方式开展基层治理。这不仅容易在基层治理中带来不必要的社会摩擦,也可能容易让自己陷入疲软的治理困境。为此,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在基层治理体制中的政治领导地位,不断优化治理理念,确保基层治理体系充分重视社会内生的治理资源,以提高社会自我应对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基层党组织主动调整治理理念,有其重要的社会转型背景。当前,我国社会生活方式发生巨变,社会领域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社会空间获得结构性扩容。此外,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规范化要求,使得国家力量介入社会生活的方式带来诸多挑战。例如,在乡村社会的仪式性人情中,人情规范的不当演化导致社会福利的整体性减损,行政力量的简单介入却可能遭人诟病。这意味着,如果政府以强制性治理的方式简单开展移风易俗,即便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成效,也很难在长期内维持较好的治理效果,更有可能因公权力的不当行使而损害政府公信力。
基层党组织在面对基层治理事务难题中始终处于领导和核心位置。这就要求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能够真正承担起治理责任,要积极主动思考和谋划基层治理工作,通过基层治理创新回应基层治理需求。面对基层治理中的诸多难题,基层党组织充分认识到,仅仅依靠公共权力应对基层治理事务很难实现善治,公共权力在简单进入社会的过程中可能并不占据优势,反而很容易被社会力量所消解掉。只有通过党建推动治理理念的转变,积极引导社会参与,促进治理“硬规则”在社会中的“软着陆”,才能更好地实现基层的有效治理。
在治理理念上,基层党组织并没有将体制权威直接转化为进入基层治理的治理力量,而是注重通过更加柔性的治理方式开展社会建设。在当前治理语境中,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问题依然属于基层治理事务,需要党在治国理政中予以积极应对。因此,基层党组织在回应基层治理需求时,需要充分尊重社会自身的特点,以更加妥帖的方式调动体制资源,激活多种社会资源助力基层治理。
党中央在基层治理上提出的新理念侧重于宏观面向,“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顶层设计,需要在基层治理语境中加以转化。在基层治理中,基层党组织为基层行政体系输入了新的治理理念,重点突出了社会组织在化解基层治理难题中的重要性。得益于基层党组织强调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基层治理体系的运行才具有了更多的“社会”色彩,社会力量才能在基层治理中凸显出来。从这个角度看,基层党组织在坚持对基层治理体系的全面领导中,通过开展适度的动员,为优化、改善基层治理理念提供了有效支撑。
(二)通过动员的基层治理能力重构
正是基层治理理念得到了调整,基层党组织在调配治理资源的过程中,尤其注重保持对社会力量的充分尊重,让社会形成足够的自主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在基层治理中,基层党组织既保持在场,为基层治理提供科学而合理的政治指引,为社会组织的运行提供充分的支持,又能够在有效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积极性的同时,灵活运用各种治理方式实现有效动员,充分激活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能动性,提高社会响应程度。
基层党组织对治理理念的调整指向了基层治理能力重构。基层治理属于国家治理的内在构成,基层治理能力体现了国家能力要素的不同面向。在国家能力要素的不同面向中,与基层治理能力关联紧密的主要是强制能力、规制能力和濡化能力。按照王绍光的研究,强制能力是通过强制方式迫使民众服从的能力,比较典型的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规制能力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建设,采取规制手段来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构成制约的能力,基层治理体现的主要就是通过建立公共规则促成社会成员合作、解决公共治理难题的能力。濡化能力是不需要直接通过暴力、规制而能获得民众内心认同和服从的能力。基层治理能力的这三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形塑。如果强制能力被普遍有效运用,规制能力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就会受限;而强制能力如果被不当使用,民众对国家权力的内心认同和服从程度可能会大大减弱。当强制能力在基层治理中难以施展时,规制能力就会变得格外重要,否则社会秩序的维系就会受到影响。濡化能力能够有效补充强制能力和规制能力的不足,降低基层治理的成本;濡化能力的建立和扩展又依赖强制能力,缺乏强制能力事实上很难真正建立起濡化能力。
因此,“动员—参与”模式的核心要义在于,基层党组织通过调整治理理念,促成不同国家能力要素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的融合,引导和促进社会形成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动员—参与”模式的实证检视
面对基层治理的公共性困境,基层党组织发挥动员作用,为社会成员参与基层治理提供必要条件;社会参与蕴含了独特的属于社会层面的实践逻辑,两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基层治理中的“动员—参与”模式。本文将通过移风易俗案例,检视“动员—参与”模式的运行实效。
(一)作为基层治理难题的仪式性人情
在政策内容上,移风易俗的内容比较广泛,至少包含了人情治理、彩礼治理、家风建设等多个方面。为了便于集中讨论,这里主要通过人情治理方面的经验素材来开展实证分析。近20年来,我国农村的仪式性人情在功能上发生变化,原本发挥社会互助功能、饱含社会价值的仪式性人情,开始变得乏味、无趣。仪式性人情充满了过度的面子竞争和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少仪式性人情的操办甚至成为聚敛钱财的社会工具,仪式性人情日益演化为乡村社会中的人情负担。
在H省N市农村地区,人情负担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人情名目繁多。当地人情的名目主要有婚丧嫁娶、小孩满月宴、百日宴、三周宴、老人寿宴(60岁、70岁、80岁)、乔迁、升学、参军、上梁、建杂屋等,年轻人18周岁(成人礼)和36周岁(双十八)也会举办生日宴。二是人情范围广泛。当地村庄社会关系的建构性很强,社会关系的维护需要依靠各种人情关系。在当地,农户办酒的规模普遍在60桌(预备席20桌、正席40桌)左右,多的能达到80-100桌。三是人情酒宴操办成本高。农户办一次人情喜酒需要7万-8万元,办丧事至少要10万元,有些农户在办人情酒中燃放的烟花都要花掉5万元左右,香烟用量约220条。此外,用于给办酒主家增添热闹氛围的装备和节目,例如花鼓灯、戏乐队、龙灯、狮子灯、拱门、气球等,这些都花费不少。
(二)通过动员成立社会组织
面对愈演愈烈的仪式性人情所带来的社会问题,D镇党委政府开始探索一条“党建引领+社会参与”的带有柔性治理色彩的人情治理模式。这种人情治理模式意图通过基层党组织的动员,实现人情治理的社会参与,恢复人情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功能。
在D镇,镇党委政府充分发挥社会能人的作用,动员社会能人组织成立文明劝导协会,对大操大办的人情酒宴开展劝导。镇党委政府发现本地有位当过中学校长的老党员很合适,这位老党员具备很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退休后生活在村庄,熟悉农村社会、群众基础好。于是,镇党委书记亲自联系了这位老党员,他最终也同意牵头成立文明劝导协会。
在文明劝导协会成立过程中,镇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党建优势,帮助文明劝导协会尽快形成人情治理能力。为了让文明劝导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镇党委政府联系了市民政局,帮助文明劝导协会注册为正式的社会组织,赋予了文明劝导协会以正式地位。这不仅让社会能人感受到社会组织的正规性,也便于社会能人借助文明劝导协会平台继续发动群众。为了保证文明劝导协会能够得到基本运转,镇党委政府专门为其协调了2万元/年的活动经费。等到文明劝导协会的运转步入正轨后,镇党委政府在文明劝导协会中成立了党支部,由镇党委副书记专门负责联络文明劝导协会的党务工作,让镇纪委书记协助参与指导。
文明劝导协会成立后,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监事会,并按照行政村(社区)设立了分会,并由各个行政村(社区)内的社会能人担任分会会长(见表1),每个分会均有10名以上的骨干劝导员,每个行政村的村民小组内还设立人情信息员,专门为文明劝导协会及时提供人情酒宴操办的社会信息。如此,整个镇文明劝导协会的成员达到130人,其中党员的占比在80%以上。

在人情治理中,文明劝导协会确立了“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余事不办”的人情规则,提出“嫁娶之外无喜事、婚丧之外无酒席”的人情治理目标。这些人情规则以文明建设承诺书的方式发放给农户签字。在2020年,D镇一共签订了2.8万份承诺书。在人情治理中,纸面上的文字规则要想真正成为属于日常生活内的社会规范,离不开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文明劝导协会介入人情酒宴开展社会劝导,实际上是推动新的人情规范在社会中落地生根的过程,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以自主参与的方式促进人情规范的更新。
(三)社会组织引导社会参与
在文明劝导的微观实践中,文明劝导员入场的方式是以熟人身份进入人情现场,向主家开展人情劝导。在人情劝导中,文明员劝导员的劝导话语带有明显的动员色彩,包含了很强的说理成分。“不是老板就量力而行,不(要)搞那么客气,水平不行也不(用)搞那么多,水平低一点,不让别人背后讲闲话,这样才是真有面子。自己是种地的、搞副业的可以办得简单一点,自己的面子本来就不如别人(老板)。”对于操办白喜事的主家,文明劝导员也更多是以情来说理:“只要人在世,就对父母好一点,也是对父母的尊重,不一定要父母去世了才把事情办体面。这些都是给别人看的,是为了社会评价,并不是自己做得好,大家不会给好评。”
人情劝导的话语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文明劝导员通过身体在场的方式,在人情酒宴现场直接开展人情治理。在这种“一对一”的互动中,文明劝导员以高频次的人情说理对农民开展社会动员,借助文明劝导为主家卸下面子上的包袱。二是通过公开的人情说理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为老百姓遵守新的人情规范提供“借口”。本来,即便老百姓内心不想大办酒宴,但迫于原有的人情规范也得硬着头皮办下去。如果被文明劝导协会在公共场合进行引导,农民就正好能够借着这个机会选择不办人情酒宴,亲戚朋友也不好怪罪。
得益于文明劝导协会的积极介入,农民便有机会摆脱人情规范的束缚。根据初步统计和估算,很多农户全年的人情开支锐减到5000元以下,红白喜事的操办成本大幅度减少,红事的成本控制在每场4万元左右,尤其是丧事的成本更是减少到每场2万元以下。如此,每年人情开支户均减少约1.3万元,全镇范围内的人情成本大概下降了1.2亿元。因此,D镇范围内的农户最终卸下了人情负担,逐渐恢复了正常的人情生活。
通过移风易俗个案的实证分析发现,相比于具备强制性色彩的治理方式,源自社会内部的柔性干预治理方式更能调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内部的治理力量激活社会参与,更有助于形成对社会行为的有益引导。在人情治理中,基层党组织通过动员,充分调动了社会能人的自主性,为社会能人提供积极做事的平台和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基层党组织依托社会组织抑制不当社会行为,通过社会化的治理方式引导社会成员参与基层治理,提升了基层治理的公共性。
五、“动员—参与”模式的优化路径
基层治理所面临的公共性难题,内生了以基层党组织动员和社会参与有机结合为核心的“动员—参与”模式。在基层治理中,基层党组织如能驱动“动员—参与”模式有效运转,基层治理的公共性便有望获得提升。实际上,基层治理个案中的有益经验正是不同的构成要素在基层治理场景中的具体展现。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基层党组织促进了治理理念的调整,这就有助于优化基层治理体系的运行方式,实现基层治理公共性提升,并再造基层治理能力。
当前,部分基层治理创新实践流于政策口号,有的探索缺乏实质性创新。从基层治理的实证个案来看,基层治理创新需要延续和发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建设、推动社会进步的优良传统,将国家输入的公共资源转化为社会建设的内生要素,通过科学、适当的动员来更好地激活社会参与,促成基层治理事务的达成。基层治理中“动员—参与”模式的优化路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为基层治理中的动员提供灵活、可用且持续的物质性资源。为了推动基层治理秩序的形成,基层治理组织化的过程会耗费不同程度的物质资源,基层治理的各个环节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源的连接和润滑。这也正是很多基层治理试验均需要持续获得不同的物质资源投入的重要原因。为了确保动员的顺利开展,以让基层治理主体逐步形成足够的社会性权力,最基础的是要实现物质性资源的持续供给。值得注意的是,撬动社会参与所需的治理性物质资源,体量不宜过大。大体量的公共资源输入反而可能会形成“造点”的逻辑,导致基层治理的景观化。相比之下,体量较小的公共资源可能更加能够和社会成员所关心的治理事务产生广泛关联,而基层治理主体对治理资源的运用空间也可能会更大,能够更好地借助公共资源来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以此观之,这就需要优化基层治理生态,化繁为简,降低基层治理物质资源的耗费,确保基层党组织有一定的统筹、协调基层治理资源的能动空间。
第二,借助本土资源积极培育内生型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很明显的政策偏向是习惯于从外部引入社会组织,对外来的社会组织带有较强的政策依赖性。实践证明,这种社会建设方式可能容易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并且组织成本较高,甚至会衍生出社会冲突。与之不同的是,内生型社会组织具有天然的本土优势,社会组织的核心成员不仅熟悉地域社会,而且具备一定的社会权威。这使得本土社会能人对社会自身的复杂性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够有效整合各种社会关系资源,以较低的治理成本推动基层治理事务的达成。在培育内生型社会组织中,需要注重动员乡村社会中“负担不重的人”,老党员、老干部、退休教师等都是重要的治理主体资源。在动员策略层面,基层党组织需要善于开展人格化动员,要让村“两委”在社会组织培育中发挥更多统筹作用,确保村级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机协同。在此基础上,内生型社会组织的运作要充分借助社会内部的各种本土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形成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和约束。
第三,以县域为单位统筹基层治理类政策体系建设。当前基层治理的有益探索容易局限于个案,受限于“一时一地”的微观经验。基于实地调查发现,基层治理创新实践大多以镇域为单位,更多则是在行政村层面开展探索。这种小范围的做法如果治理方式得当,容易产生不错的治理效果。但是,这些治理经验创新很难在更大范围内展开,推广性或许有所不足。例如,人情治理容易在“一村”或“一镇”范围内产生不错的治理成绩,却可能很难在更大范围内取得成功。从全国多地调查情况看,很多人情风俗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因此,关于人情风俗的基层治理如果能够在县域范围内统一实施,治理效果可能将更加明显。为此,政策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以县域为政策实施单位,统筹安排诸如仪式性人情、彩礼等方面的社会治理政策设计,实现县域范围内社会治理政策的统一。
第四,通过乡村社会诚信建设引导社会参与。基层治理中最难的是真正实现有效的社会参与。社会参与的达成固然需要正向激励措施的引导,同时也需要对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给予适度的负向激励。当前,社会中存在少数合法却失德失信的行为,很难通过正向激励予以引导。在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在村规民约的社会规范体系下,乡村社会诚信建设可通过基层治理微观机制的创新,量化社会成员在基层治理领域中的社会行为,充分运用诚信积分制实现对社会行为的奖励和惩罚。总之,通过社会诚信建设引导社会参与,有望激活地方性共识,促成地方性规范的生产,促进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在具体操作上,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政治引导,同时对诚信积分制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性、合法性上的综合权衡,确保乡村社会诚信建设符合社会需求,提高基层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社会响应的强度。
印子,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求索》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