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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治勋、白利寅:法学视域下的社会治理问题

核心提示: 治理方式、重点领域、规范形态和主体要素,对社会治理问题法学研究进行及时的学术梳理与总结,当能为社会治理实践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提供智识贡献和理论支撑。

摘要:当下中国正在发生着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深刻转型。社会治理问题关乎国家秩序与社会发展,对于法治国家的建成具有重大而根本的意义。社会治理所蕴含的治理方式多样化与治理主体多元化,决定了国家获致良好秩序的根本途径必然是法治,因此社会治理问题研究的法学切入也就具有了充分必然性。国内法学界在2012至2013年度对“社会治理”及其转型前形式“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治理方式、重点领域、规范形态和主体要素,对社会治理问题法学研究进行及时的学术梳理与总结,当能为社会治理实践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提供智识贡献和理论支撑。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管理创新;法学研究

本文刊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为阅读方便,注释从略。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引言:“社会治理”命题的时代必然性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命题,是对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深刻把握与科学判断。由于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与利益表达诉求日益多元,以单向行政管控为主的社会运行模式已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从过去的“社会管理”到当下的“社会治理”,不仅是语词的变化,更重要的是理念与内涵的重要转型。有学者通过从“统治理念”到“治理理念”的比较分析揭示出这种转型的关键所在:“治理与统治虽然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其内涵却已经大相径庭。治理不一定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其主体不再仅限于政府等公共机构;治理不再仅是自上而下的命令和强制,而更强调上下互动,注重合作、协商、引导等非正式制度安排。”韩大元则从宪法与国家职能角度指出,“社会治理的本质特征在于合作与沟通,发挥不同社会主体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既要保留传统的管理职能,同时更加强调服务职能,管理与服务两种职能要充分结合”。多样化治理方式与多元治理主体需要制度规范性保障和充分的民主政治前提,这再次印证了社会治理模式必然是法治治理这一本质性判断。关保英提出的“社会管理法治一体化”对此有准确的揭示:“社会管理法治化是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关键,社会管理的法治应当是一个有机整体...社会管理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应当受到法律体系和法律典则的作用。”因此,以法治为核心要素的社会治理命题既是回应“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层面的表达,又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的时代必然要求。目前学术界对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集中于下文呈现的四个方面,即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重点领域、规范形态和主体要素,这也是对近年来社会治理问题法学研究的理论梳理与学术总结。

一、从“管理”到“治理”:社会管理的创新与转型

尽管社会治理相较于社会管理呈现出治理方式多样性和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以及强调平等协商的共治姿态,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交集,尤其是一些需要行政权力介入和充分发挥国家职能的领域,管理作为达成良善社会秩序之必要手段依然是引导社会发展的重要助力。如果把社会治理理解为包括治理理念、方式与状态的综合治理体系,则社会管理创新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而给予了社会治理由“管理”到“治理”实质性转型的路径依赖。肖金明指出,社会管理创新的涵义在于“通过观念、体制、方式、能力等方面的变革,使社会管理更加符合社会规律和管理规律,更能反映社会管理的本质。……社会管理创新必然具有多重特征,包括它的公共性、开放性、系统性、体系性等,更为重要的是它的社会性、地方性和法治性,其中,社会性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根本特征,地方性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基本特征,法治性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关键特征”。故社会管理创新本身也体现并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变迁与重塑。社会管理创新因日渐趋向社会治理的法治性质并因此就能够成为法律制度进化的重要表征。近两年法学界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聚焦于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渊源与历史经验。在理论渊源方面,李龙从四个方面把社会管理创新理解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重大成果”,即“一、社会管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职能理论的新发展;二、社会管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理论的新贡献;三、社会管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学说的新境界;四、社会管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规则与秩序论断的新高度”。而蒋德海则从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论的角度认为“将社会管理还给社会有机体,不仅是社会管理权的回归,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最重要最伟大的实践”。将社会管理创新对位于主流意识形态,就为其寻求到了准确的理论渊源定位,在中国语境下彰显了社会治理发展的时代特征。在实践经验的比较研究方面,王莹莹从西方管理模式发展变迁历史中提炼出若干社会管理创新的成功经验,即“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分权与自治、管理方式的市场化以及广泛的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社会管理模式的主要创新要素”,并提出了中国实践的应然向度:“我国社会管理应当坚持深入地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市场化与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杨宗科在梳理中国古代社会管理经验后,认为“宗教神学控制论、道德约束观、礼乐治国论、无为而治以及法家的社会控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重要的管理思想,而“统一的社会信念和中央政权的强大、注重社会秩序与社会控制、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共同治理社会、综合为治”,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治理经验。对历史经验梳理与提炼的目的在于为当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可借鉴的资源和参照性架构,从而有助于在深刻把握社会管理创新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时时校准实践的方向。

其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理内涵与法治基础。社会管理创新既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又起着推动法治发展的作用,故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法理解读和专项研究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研究的着力点。范进学从法学视野下解读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认为其本质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目的是保障基本人权,原则是以人为本,机制是民主管理与社会协商,界限是宪法和法律,价值是建构法治秩序,目标是达致善治。蒋传光从“思维转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出发论证法治思维对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认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确立法治思维模式必须重视具体法治的功能和作用。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来看,确立法治思维模式,把宏观法治目标转化为法治的实践和法治的实现,落实为具体法治,其路径选择主要体现在观念确立、制度构建、法律运行机制、人们的行为方式等方面”,邓联繁通过对现行立法中的3部法律与8部法规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定进行概念类型化梳理与分析解读,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区分了社会管理与治安管理的内涵差异,提出了完善社会管理立法的建议和“从社会管理立法到社会管理法治”转型的命题。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法理内涵与法治基础的研究为这一事业的健康推进提供了法治思维与方法论的支持,有助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科学定位并在实践运作中规范其具体机制的展开使其服从于法治理念、服务于民权保障。

其三,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领域与研究焦点。社会管理创新实践贯穿于社会各个领域,由不同的部门法调整并受具体治理目标统摄,因而各具体社会领域的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所在,也是相关细分实证研究的聚焦之点。在司法领域,刘旺洪从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与实践路径层面揭示出了社会管理创新对于司法正义实现的现实意义,认为“能动司法应当成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理念和实践导向,只有坚持能动司法才能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司法效果的统一,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莫于川、雷振以《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规范文本与制度落实为实证分析对象,提炼出了由“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理念转变与制度创新的城市管理领域的新命题,其“城市治理”理念由四个理论要点构成:一是城市治理以人民主权为理论基石;二是城市治理的核心是行政民主化,以社会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三是城市治理的方法论是系统观、过程观、和谐观、辩证观;四是城市治理的实现路径是以多元主体参与为中心,以体制、制度建构为支撑,以机制、方式创新为主体,以信息技术建设为保障。周少华则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管窥刑事政策的社会控制功能,通过对犯罪预防中心主义的观念史考察,发现了新时期刑事政策基于“风险社会”而转型的新动向,并从中体认到:“由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正式社会控制,它从来都是现实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刑事政策必然要包含“善治”的基本要素。对社会管理创新在具体领域实践的关注及其实证分析的深入,使得社会管理创新研究超越了抽象理论的局限,进而能够对制度创新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议甚或指导,此乃法学本有的实践理性的具体展现。

以上梳理的社会管理创新研究呈现出的多元化与细分性为社会治理转型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维、方法的支持,并为持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准备了若干基础性支点。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将转向以法治和“治理”理念的重构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深化和提升。

二、社会矛盾化解与解纷机制转型: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

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多发与维稳工作的偏差引发了一系列持续性社会问题,而纠纷解决机制不畅更激化了累积已久的社会矛盾,严重冲击着转型时期本就易于波动的社会秩序。以达至社会秩序稳定和协商共治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必须正面回应这些问题并提出有效治理之道,才能真正发挥其实践功用。

其一,群体性事件的法治治理研究。学界对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基本共识在于以法治方式预防、化解之,包括预防治理对策、治理模式转型以及法律机制建构等。杨海坤从公法角度把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归结为“错位的‘官民’关系、梗阻的利益表达机制、封闭的权力运行机制、缺损的权利救济渠道、非法治化的应急处置机制、缺位的善后处理制度”,并据此提出防治对策:“建立平权型的‘官民’关系、疏通利益表达机制、建设透明政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广开权利救济渠道、健全应急机制、实现行政应急权力的法治化、完善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理制度。”戚建刚从行政法治转型角度提出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应实现从压制型到回应型的转变:“‘回应型’治理模式以相对人有序参与为手段,以‘平衡论’作为理论基础,将维护社会‘韧性稳定’作为终极目标。该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从根源上实施风险防范、危机处理和权益保障”,而落实“回应型”治理模式的关键在于“建构相对人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的程序制度”。章志远、朱渝则提出建构“矛盾排查、快速反应、信息发布、协商对话、多元主体参与及善后回应”等六个方面的机制,实现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良性根治。这些都是对传统法治的压制型模式提出的批判性重构,对具体社会治理实践具有明显的矫治效能。

其二,维稳体制困境的法治破解研究。维稳体制因其单向压制型的工作思维以及具体制度和机制的异化而与当前的公民维权形成尖锐对立,甚至出现“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当前对维稳体制的研究重点是基于法治维权视角的批判性反思,而以法治方式破解维稳体制困境自然就成为了该研究领域的着力点。徐祖澜认为公民维权的“小事闹大”的历史逻辑是对传统秩序情结的反动,而“为权利而斗争”话语的引入则在正面意义上赋予其目的合理性,因此消解“闹大”逻辑的关键在于对规则合法性的重新理解,“法治维权”才是根本出路。李蕴辉则从社会治理角度反思了维稳政策,认为“在维稳的话语系统里,应以社会治理理念取代社会控制”,实现国家、政府和民众共治:“维稳应以社会宽容为前提,遵循法治原则,采取民众参与、协商的解决方式,实现以维护民众权利为最终目标的社会治理政策。”

其三,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转型研究。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是社会治理追求的重要指标,社会转型时期新的社会矛盾化解需要与时俱进的高效纠纷解决机制。当前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集中于法治转型语境中的具体制度、机制的建构。胡洁人以实证调研为基础比较分析了三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联动机制、温岭模式和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的优点与局限,在解析目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的同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保障合法当事人的言路畅通和参与权利、加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和调解功能、增加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共赢效果自然就会显现出来:“公民的权利被国家权力认真对待,而国家的民主法治制度逐渐赢得人们的信任。”郑世保就“在线解决纠纷机制”(ODR)的内涵和实践予以数据的考察解析,指出:ODR机制作为一种新生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在解决小额的、当事人间物理距离遥远的网络民事纠纷方面具有特别优势,然而其在价值定位、实务运用以及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了其适用的局限性,结论性的判断是:“ODR 机制价值定位缺陷的存在决定了 ODR 机制价值功能的有限性,也证实了人们创立民事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章志远、刘利鹏则着眼于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行政调解,就其目前存在官方高度重视但制度实际运行举步维艰的现实窘境指出,“适用范围的模糊、机构设置的偏颇、程序设计的缺失以及法律效力的尴尬,是行政调解实践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而“行政调解法律权威的回归,有赖于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以及衔接机制的相互匹配”。

可以预见的是,在“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之下,符合“法治社会”基本要求的社会治理必然是法治治理,社会矛盾化解与解纷机制转型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和学术研究的重点领域。

三、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化重构:社会治理的规范形态

既存的非正式社会规范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用,其灵活性与适应性在某种意义上符合改革需求与发展现实,因此在社会治理中居于重要地位。然而随着治理方式转型的深化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非正式社会规范的问题也暴露得更加明显,需要予以法治化重构以回应现实法治建设的需求,推助社会治理规范形态的达成。其中,对以网络交往规则、社会潜规则以及信访制度中的习惯规范等为代表的社会规范及相应的非法律治理方式进行反思、批判和重建,仍旧是当下社会治理研究的重要关注点。

其一,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造研究。尽管信访制度的存废学界争论已久,但保留并进行法治化改造以发挥其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渐成主流共识。高旭军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信访制度的设计缺陷:“在宏观方面,信访制度的最大设计缺陷是让信访制度具有了纠纷解决功能”,排挤和替代了普通司法救济程序的法律功能;微观方面则存在权责错位、处理原则不利于妥善解决问题、责任追究机制不合理等缺陷。上述缺陷的存在,直接导致社会中出现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等种种怪象。据此他提出了“重新定位信访功能”、“司法制度改革”、“过渡阶段措施”三项对策建议。刘振勇和李玉华则聚焦于信访衍生的问题,即“信访原问题未能得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而派生或衍生的转移性、扩散性、浸润性的危害正常信访生态以及政治体系的系列不良现象”,分析了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并提出防范治理的规范路径。刘旭从信访的司法分流视角提出了信访法治化进路及其意义:“在法治国家权利救济的框架里,信访的司法分流有助于打破行政司法混同的不良传统,纠正司法权运行与司法外部干预形成的恶性循环,遏制在涉法涉诉问题上的缠访不休,因而具有奠定法治基础、维护法治全局、保持法治结构均衡的重大意义。”相关理论观点的交锋仍将继续,但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造趋势不可逆转,并将在与司法改革进程的互动中不断创化和改新。

其二,网络交往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网络科技进步已经深刻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使社会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微博反腐”、“网络谣言治理”等社会热点问题的出现促使社会治理的学术研究呈现出新颖丰富的特征。网络空间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交往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表现在如下几个领域:刘素华辩证分析了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关系,认为“以互联网为基础载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极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知情权、监督权等的实现,但同时网络信息的匿名性、无序性、任意性的传播特点也为滥用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提供了最近场所,并因此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造成强烈冲击,导致多元化权益损害问题日益突出”。在进行法律规制时,应重点协调好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罗楚湘以互联网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为切入点梳理了各国网络治理实践经验,认为,“对政府而言,对互联网表达自由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政府应当在充分保障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原则下,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寻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三者的平衡”。孟鸿和李玉华通过对其他国家治理网络谣言经验的梳理,提出了具体防治措施:“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防治网络谣言提供法制保障;建立健全辟谣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充分公开;以网络技术创新为抓手,提升技术监管能力;通过开展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培养网民的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学者们对网络交往法律规制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将网络空间纳入社会治理范畴之中,推进网络治理法治化,构造社会虚—实空间连贯统一的整体性规范秩序。

其三,非正式社会规范的法治化转换研究。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潜规则、习惯等非正式社会规范在事实上起着调整社会关系与塑造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作用,但其价值取向的非法治化以及与国家法治秩序之间的张力亦须引起重视,非正式规则本身亟需现代化转换以更好地释放其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正能量。叶竹盛关注非正式规则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影响,认为“非正式规则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承担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但是却可能造成多种法治缺陷,甚至可能使正式制度长期受到压抑,无法突破僵局。研究中国的法治发展应当关注非正式规则与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以及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的转换机制问题”。张清和陈夏梦从法学角度正视社会潜规则的存在,把潜规则界定为“违背主流价值观念,没有固定表现方式,而又暗中操控人们行为的约束,是正式规则之外的规则”。在社会发展趋势视角下探析其形成原因后,他们提出了潜规则的法律治理路径,认为对潜规则“可以通过利用法律规则的程序设计、利益导向分解和限制权力来加以控制或限制,以维护或者平衡社会公平、公正秩序”。

社会治理虽然呈现多元方式,但必须以法律为基本依据、以法治为规范样态。因此,在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而具体作用的非正式社会规范势必要面对现代化转型和规范化再造的问题。此方面的学术研究虽然在基础理念上业已达成较为广泛的共识,但具体进路上仍然存在较多争议,有待学者们继续深入研究。

四、公众民主参与和协商共治:社会治理的主体间性

公众民主参与和协商共治是社会治理区别于以往“管理”或“统治”模式的外在表征。社会治理在主体范围上力图打破“管理”范式下国家公权力全面掌控局面的情况,转而普遍向社会公众开放,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将不再存在森严壁垒;而公众民主参与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参与建构社会秩序以及基层社会自治制度的完善,这些方面的渐次进步都使得社会治理朝向协商共治的状态迈进,终将赋予社会治理明显的“主体间性”特征。此种朝向“善治”的对规范秩序的追求,既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表现,亦是其民主参与诉求的现实化,因而应当成为相关学术研究关注的重点内容。

第一,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是民主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的基本表达,无论是利益诉求表述还是行政决策的民主参与,抑或是基层自治运行,均是社会治理主体间性的重要表现。汤啸天提出“创新社会管理的本质是还权于民”的判断,认为“加强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的过程,同时应是民主发育与生长的过程。推进民主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题中之意”。“还权于民”的论证由此可以视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张淑芳针对公民诉求表达机制不够发育、不够规范的情形,提出“必须建构一个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统摄性典则、确立全方位的诉求、使公众诉求表达与公众利益保护统一于一体,最终通过司法制度将所有的诉求与纠纷引发的后果予以排解”。关保英针对目前“公众听证程序立法相对滞后,公众听证欠缺法律上的界定、制度上的系统性、适用范围上的周延性和效力上的正式性”的缺陷,提出了“应将公众听证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有机构成部分,明确规定公众听证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改换当前行政主体主导的听证模式,认可公众听证的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和强制力”的具体建议。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将中国当代社会治理引向官民共治的现代化路径,有助于从根本上克服统治型思维带来的诸多弊端。其意义正如学者罗英所主张的:“基于共享权的共治型社会管理是以保障公民的共享权为基础,公民与政府共同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它在政府的社会管理权力无疑有所扩张的背景下,强调公民的参与权与共享权,以共享促共治,有利于从根本上、源头上创新社会管理理念、社会管理格局和社会管理机制,有利于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防止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促进社会管理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第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意义与方式。在国家与社会二分架构下,社会组织是建构良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与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治理的效果。许燕从政府管理社会的局限性入手,认为“社会组织自主、自律、民间、灵活、高效、贴近基层的特点能够弥补市场和政府在公共领域的不足,符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将社会组织引入社会管理,能够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权益”。曾永和通过梳理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与成因,提出了改革与重建的路径:“确立先进的立法指导思想使社会组织的发展摆脱观念性困境”;“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使社会组织的发展摆脱合法性困境”;“建立有限责任政府,以深化改革和重新定位来促使社会组织摆脱独立性困境”;“通过明确权利义务使社会组织摆脱公信力缺失困境”。社会组织欲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功能,需要克服目前的体制困境并完善其内在结构,在走向法治化过程中与良性社会秩序共生共长。

第三,基层社会自治建设是社会治理制度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全面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现象已为学界研究所重视,如何实现基层社会自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研究课题。汤艳红将基层社会自治的关注点集中在城市社区自治领域,根据基层社会自治发展趋势提出了其目标模式:“完善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最终目标就是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民主权利,居民自治完善的关键乃是实现居民的自主决定和广泛参与式自下而上民主”,实现政府、社会、公民三方共同参与下的良性互动与协商共治。王锡锌则发掘了民主参与与体制改进对于社会治理的意义,认为“解决当前公共治理问题,关键是要考虑体制改进。通过落实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民众直接参与式治理的结合,可以提升微观民主建设的质量,保障多元民主,为宏观民主治理提供制度基础”,这是为完善基层社会自治、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供的合理性论证。

社会公众民主参与、协商共治大大拓展了社会治理的主体范围,而社会治理的主体间性则是对源于国家、社会二元区分对立思维及作为其制度体现的现代性法治模式的矫治。虽然,“愈是政治文明发达的社会,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就愈基本,发挥作用的领域也愈广泛。法治在治国理政过程中的基本路径是建构和完善符合社会规律的制度以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但同时必须看到,经典法治的压制性、僵化性特征,需要在社会治理新理念、新思维中予以批判性改进,这将使其实践获得更为人性化的本质性提升。

五、结语:通向社会治理“理想图景”之路

通向社会治理“理想图景”之路以上对社会治理问题法学研究的理论梳理与学术总结,表明了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的建构与完善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而对社会治理基本方式、重点领域、规范形态的塑造与完善,尤其是对社会治理主体间性的热望与追求应当是下一步学术研究的重点所在。另一方面,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特别需要勇于直面全球化法律秩序的冲击和带动,因为,“全球化在本质上是一个内在地充满矛盾的过程。它包含有一体化和进步的趋势,同时也充满着分裂化、偶然性、跳跃性甚至停滞倒退的倾向,进而出现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中国的社会治理事业已受到全球化发展的影响,需要我们在总结自身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二者结合起来,渐进性地走向现代化和法治化:“中国必须借助法律统治这一基本方式来展开国家治理、实现国家梦想。这也是中国人民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而得出的政治结论。”因此,制度建设与理论研究都要致力于打造中国社会治理的“理想图景”并探寻其规范路径,尽快完成社会治理的法治转型。而这就必然要求:“作为法律体系理想要素的秩序设计要在现实社会实现,法治体系在形式上应当展现为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宪法与法律成为社会的最高权威和终极权威,成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唯一合法有效的判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当前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反法治的“潜规则”历史文化及其社会运作,而“潜规则之所以形成,主要在于封闭体制”。为此必须以“法治中国”建设为基础性治标工程,努力建立法治化的、开放的政治法律体制,充分吸收民众对政治过程的民主参与,彻底消解“王朝循环”所固有的不良的社会、文化与思想基础,为中华复兴与崛起打开希望之门。

作者:

魏治勋,男,山东昌邑人。教授、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白利寅,男,山东济宁人, 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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