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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相容与价值共创: 平台型社会治理的行动逻辑

核心提示: 数字平台企业具有营利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行动主体。构建平台型社会治理体系既要发挥数字平台企业的作用,也要创新运营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目标与公共价值相兼容

摘要:数字平台企业具有营利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行动主体。构建平台型社会治理体系既要发挥数字平台企业的作用,也要创新运营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目标与公共价值相兼容,实现价值共创。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和行动路线的明晰度,政府与平台企业合作有共创试验模式与授权运营模式两种类型。政府通过政企合作途径,发挥平台企业的技术和数据资源优势,创新公共数据运营机制,能增进社会效益。平台型社会治理依靠信号传导、信任承诺、合规监管、反馈学习等机制进行运作。促使平台向善需要在多方主体之间增进互动,强化平台规则监管,培育第三方算法审计机构,防范技术陷阱损害公共利益。

关键词:数字平台企业;平台型社会治理;价值共创;激励相容;

数字时代公众对社会服务的精准化、普惠化、便捷化需求不断增强,传统科层制管理模式与公众需求的新变化之间产生了张力。顺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推进数字社会建设,提升智能感知和便民服务能力,成为社会治理改革的新课题。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提出构建普惠便捷的数字社会,促进数字公共服务普惠化,推进数字社会治理精准化,倡导绿色智慧生活方式。近年来,数字平台企业已经成为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然而,数字技术在改进公共治理效果的同时,也伴生着不少问题。①如何创设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平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构建平台型治理体系,已成为学界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文献综述

当前,数字平台从商业领域扩展至政府领域,不仅是重塑政府体系的重要手段,也为改进社会治理提供了有效工具。[1]数字平台具有联结多方主体、增进互动协同的作用,不仅帮助政府优化内部决策和行政流程,还具有重构外部治理能力的功能。在此背景下,学者们围绕数字社会治理的运作机理展开讨论,形成了技术赋能论、技术与组织互构论等解释路径。

技术赋能论认为,数字平台提供了新的治理工具,提升了政府实现特定目标的能力。首先,数字平台通过重塑治理模式影响政策实施效果。一些研究者从宏观上探讨政府数字化转型,指出数字平台凭借模块化结构和多层次协调机制,[2]推动行政组织和流程再造,[3]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其次,数字平台通过提升数据获取能力赋能社会治理。有研究者提出,政府运用数字平台掌握海量的社会行为数据,提高了风险预测能力和应对危机的反应速度,[4]在多元主体之间增进协同。最后,数字技术具有不可篡改、算法决策以及实时响应等特征,可减少自由裁量权,保障社会治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5]政府依托数字平台汇聚多部门数据,有利于打破“数据孤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技术与组织互构论认为,数字平台对社会治理的赋能并非单向的技术驱动,而是技术与组织交互影响、相互调适的过程。[6]首先,组织制度对数字技术具有选择性应用。党的引领统合机制和政绩激励机制,具有推动技术创新、提升数字技术弹性的功能,两者在互动过程中共同促成数字技术与组织制度的适配。[7]其次,数字技术应用会重构治理规则,重建公共精神、再造公共空间、重构协作关系。[8]数字技术与政府组织的互构过程呈现出螺旋式、阶段式的特征。[9]最后,技术赋能也会受到组织制度的制约,数字技术应用需要与制度规范相互适配。一般来讲,数字平台技术的功能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获取社会服务,创造更多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有研究提出,政府需要确立积极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构建激励性监管机制,引导平台企业依靠技术赋能强化自我规制。[10]

上述两种视角增进了对数字平台赋能社会治理的理解,但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已有研究普遍将数字平台视为一种技术工具,探究数字技术对行政效率以及政社关系带来的重大变化。然而,数字平台并非一经搭建就会发挥作用,有些数字平台未能找到应用场景,出现“空转”“悬浮”和资源浪费的现象。[11]另一方面,数字平台发挥作用有赖于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如果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数字平台本身也面临难以持续运行的问题。在现实中,有的数字平台仅停留于展示性功能,未能激活实际业务场景;有的数字平台并不具备数据汇集功能,基层人员受非正式规则约束采取“拼凑式”策略,会诱发数据失真与决策偏差。[12]因此,如何提升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成为数字平台赋能社会治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基于上述,运用数字平台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既要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资源优势,也要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兼顾营利诉求和公共价值。当前,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过于注重数字技术应用,数字平台被期许为突破科层桎梏、增进政社互动的利器,而学界对数字平台运营方式的探讨较为薄弱。鉴于此,本文从委托代理的视角,构建“激励相容-价值共创”分析框架,解析平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模式,通过对北京城市交通数字平台运营的案例考察,提炼平台企业赋能社会治理的激励机制。

二、平台型社会治理的行动逻辑

(一)激励相容与价值共创:平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分析

在传统行政模式中,政府与企业之间具有明确的边界: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主体,负责维护公共利益以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主要目标是营利,较少承担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然而,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平台企业的兴起改变了这一格局。数字平台企业是运用数字技术进行生产和服务以及为其他企业的生产与服务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13]这些新兴企业具有强大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掌握着海量数据资源,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形态,还与政府部门合作,逐步参与社会治理,进而改变了社会治理结构。平台企业既追求营利目标,也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有研究者指出,数字平台企业正在从社会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成为引人瞩目的社会治理主体。[14]

在短短二十年间,中国成功构建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为了解释中国电子商务的爆发性增长,刘立之提出“建制外包”(institutional outsourcing)概念,她认为在正式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中国政府通过默许或明确的支持,将部分监管职能“外包”给平台企业,形成“私有监管中介”,在政府与分散的经营者之间承担建制和监管职能。[15]然而,这种运营方式存在深层的价值悖论:平台企业依托数据资产与算法能力提升了治理效能,但其运行仍根植于资本增殖逻辑。如何促进平台向善,在公共性和营利性之间保持平衡,是政府监管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般来讲,平台企业承担社会治理责任有自主治理和合作治理两种方式。自主治理由平台企业主动承担责任,基于问题反馈,制定平台规则和协议,改进算法技术,促使交易主体履行相关责任。合作治理由政府与企业基于信任达成协议,政府出台基本规则,授权企业负责项目运营,承担平台监管和服务职责。由于平台经济具有技术门槛,政府监管面临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性,难以面向海量交易主体进行监管,而平台企业在交易信息、专业技术和算法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此背景下,政府与平台企业的合作治理应运而生,即政府授权平台企业承担监管和服务职能,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形成基于政企合作的平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具有资源互赖和价值平衡的优势。基于此,本文聚焦平台型社会治理的激励机制,从委托代理的视角,讨论如何改进机制设计,推动平台企业与政府监管良性合作,在保障平台创新活力的同时,提升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鉴于平台经济的产业集中性和经营主体的分散性特征,平台型社会治理需要在政府与平台企业之间构建委托与代理关系,政府委托平台企业运营公共项目,承担部分公共职能。而平台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采取策略性行为。委托代理理论描述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代理人可能不会完全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从而产生“代理问题”,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16]为了解决该问题,需要建立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将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绑定在一起,使平台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商业价值与公共价值共生演进。

激励相容的核心是创设一种制度安排,使代理人的理性选择与委托人的目标一致,从而使双方都趋向效用最大化。在制度约束下,如果委托人想做的事,代理方既有意愿也有能力做好,这就是激励相容。[17]激励相容包含两大原则:其一,明确平台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拥有自主决策权、公平竞争权、创新探索权,同时承担环境、安全、质量、伦理等方面社会责任。政府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也要履行监管责任,引导平台企业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其二,政府提供基本制度,为平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合法性。制度提供清晰、稳定的行为规则,使行动者对后果具有合理预期,有利于强化责任约束,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18]

马克·穆尔提出公共价值管理的战略三角模型,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界定使命与目标,明确项目的公共价值;维持组织的合法性,争取社会的持续支持;构建运作能力,确保管理具有可行性。[19]在平台型社会治理中,政府作为公共价值的主导者,通过战略沟通与企业达成价值共识,确立愿景目标。在合法性和支持管理方面,政府出台引导性政策,对项目运营提供政治和法律支持,为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正当性。[20]在运作管理方面,政府区分不同领域和具体场景,建立差异化的授权模式,包括指定授权、竞争授权、开放授权等,有利于推动多方合作,提高运营效率,优化社会服务。[21]在此过程中,组织学习作为改进项目运营的重要途径,推动数字产品迭代创新。[22]

基于上述,本文提出平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激励相容-价值共创”分析框架(图1),展现了平台型社会治理的行动主体、组织体系与动力机制。平台型社会治理的行动主体包括政府、平台企业、其他机构和公众。政府提出价值目标,为平台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并创设激励机制。平台企业负责平台运营,一端对接公共部门,另一端对接其他机构(市场和社会主体)和公众,为其他机构的运营提供数字技术支持,为公众满足需求提供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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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平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分析框架

总之,平台型社会治理通过政企合作的方式,将政府承担的部分治理责任转移给平台企业,在两者之间形成协同治理的制度安排。这种激励相容的机制设计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拓展平台企业的业务空间。但这一治理模式也存在局限性,平台企业不具有强制处罚权,只有下调信用评级、冻结在线资金、暂停账户经营、取消交易等权力,相较于执法部门,平台企业的处罚对经营者的震慑力要小得多。推进平台型社会治理,需要在平台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增进互动,形成良好的合作共治局面,从而实现价值共创、效益倍增。

(二)平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两种模式

数字平台企业依靠技术赋能积累了经济社会活动的海量数据,对改进社会监管和公共服务具有重要价值。平台企业的营利性与公共性之间存在一定张力,但两者并非不可调和。[23]作为市场主体,平台企业遵循资本获利的核心逻辑,营利诉求贯穿企业运营的全过程。政府通过创设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平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使平台向善。比如,虽然平台企业具有信息优势,但缺乏法定的监管权力,政府可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支持平台企业运营公共项目,激发创新活力,由监管机构对平台规则进行审查,促使企业合规运营,提升项目运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在平台型社会治理中,政府的选择性授权直接影响平台企业的行为导向,获得特定授权的企业往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平台企业的性质也影响着政府授权。国有企业承担着广泛的公共职能,它们注重响应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维护社会稳定,而不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民营企业更注重经济效率,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了维护商业信誉、提升品牌价值,民营企业也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改进平台规则和算法。鉴于此,有研究者提出“以网管网”理念,主张依托数字平台企业作为第三方力量,履行资质审查、数据分析职能,实现对用户行为的引导与规范。[24]

根据公共项目的创新性和行动路线的明晰度,平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可分为两种典型模式,即共创试验模式和授权运营模式。

1.共创试验模式

共创试验模式是指政府与平台企业协同推进项目创新,通过整合公共资源和技术能力,共同探索社会服务的新技术、新模式,实现社会效益与商业价值的双赢。这种模式的显著特点是新项目具有探索性和不确定性,政府基于对现实问题的梳理提出治理目标,企业根据自身技术或商业模式提出设计方案,双方达成协议,确定合作框架,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对接,企业选择具体场景开展项目试验,检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根据反馈进行迭代创新。共创试验采取“政策引导+市场驱动”方式,兼顾公共利益与商业可行性,实行公益服务免费、商业服务收费,由商业服务补贴公益服务。随着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这种合作模式在社会治理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从运作流程看,共创试验包括需求对接、方案设计、试点实施、评估优化、项目推广等环节。对于共创试验项目,政府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要进行动态监管,引入第三方监督,确保项目符合公共利益。

2.授权运营模式

授权运营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将公共项目或服务的经营权授予平台企业,由其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通过使用者付费或政府补贴方式实现可持续经营的一种政企合作方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公共项目的技术路线明确,政府制定服务标准,通过组建国有企业或以竞争授权方式赋予企业特许经营权。公共项目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传统上由政府提供,但往往遭遇资金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授权运营模式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随着物联网、区块链、车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政府授权企业开展公共数据运营,有利于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于共创试验项目来讲,如果具有可靠的技术路线,建立了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也可以转为授权运营模式。授权运营模式通常采用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或混合付费模式。一般而言,公益性强的项目更依赖政府付费,商业性强的项目则采取使用者付费方式。

三、平台型社会治理的案例研究

本文选择北京市交通领域的两个案例进行比较研究,展现平台型社会治理的不同模式,总结平台企业赋能社会治理的组织机制。案例选择基于三方面的考虑:其一,两个案例与关键变量的契合度高,符合典型案例的基本要求,能够展示关键变量的核心特征。其二,本文选择同一地区、同一领域的两个案例,尽可能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两个平台企业均深度参与城市交通服务,为横向比较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三,两个案例的资料丰富,积累了大量政策文件、媒体报道和研究报告,对城市治理有显著影响,有助于进一步的理论提炼。

(一)共创试验模式:政企共建交通出行MaaS平台

北京市交通出行MaaS平台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与G企业通过战略合作方式,探索应用场景,由企业负责平台运营。其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共建交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北京交通拥堵问题较为严重,不仅影响市民日常生活,还增加了能源消耗,加剧环境污染。G企业作为中国领先的数字地图和导航服务的平台企业,积累了海量交通数据,具备通过数据分析优化交通出行解决方案的能力。为改善北京交通状况,G企业倡议建立交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企业提供导航服务也需要与政府合作,获取更权威的公共交通数据支持。在此背景下,政企合作开启了交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5年4月,G企业联合北京、广州等8个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当地交通台等媒体机构,推出“交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托该平台,交通部门可以实时获取交通数据、动态发送交通信息,指挥引导交通秩序。各地广播交通台也可利用该信息平台,实时向听众播报路况信息。

2.向交通出行一体化平台转变

交通拥堵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挑战,北京市交管部门开始关注MaaS平台建设。MaaS(Mobility as a Service, 出行即服务)是将多种交通方式整合到统一平台的出行服务理念,旨在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出行体验,可减少私家车使用,实现绿色出行。MaaS平台运用数字技术,整合公共交通、共享出行、出租车、自行车等多种交通方式,用户可通过该平台规划、预订和支付出行服务。

2019年3月,北京市制定《2019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提出智慧出行政策导向,决定加快推进交通信息数据开放,实现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数据的融合共享,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绿色出行信息服务。同年9月,G企业完成了全新改版,由“驾车导航工具平台”转型为“国民出行平台”。G企业的发展战略与北京市智慧交通建设的理念不谋而合,为政企合作奠定了基础。2019年11月,北京市交通委与G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建交通绿色出行一体化服务平台,简称北京MaaS平台,以步行、骑行、公交、地铁等低碳出行方式为主要应用场景。同年11月,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授权G企业将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数据接入平台。[25]北京市交通委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估,保障数据安全利用。北京市交通委还通过用户投诉、满意度调查等途径收集群众反馈信息,要求平台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3.以MaaS平台赋能绿色出行

2020年9月,北京市交通委、生态环境局联合G企业等多家平台企业,启动“MaaS出行、绿动全城”行动,要求平台加入碳普惠功能,创设激励机制,引导市民参与绿色出行。同年,北京市发布《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鼓励平台企业开发低碳出行奖励项目。市民注册后,选择公交、地铁、自行车、步行、合乘等绿色出行方式时,平台提供路径规划及导航,行程结束后可获得相应的碳能量积分。个人账户中的碳能量积分既可用于公益性活动,也可兑换相关奖励,以回馈绿色出行的公众。

2021年9月,经过碳减排量的监测与第三方核证,G企业将积累的1.5万吨碳减排量向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出售,获得的收益通过公共交通优惠券、购物代金券形式,返还给践行绿色出行的市民,兑现了碳普惠激励机制。[26]在北京市交通委指导下,MaaS平台“碳普惠”活动经历了从页面展示到绿色出行计算积分,用户激励经历了从虚拟代金券到实体礼品、公益项目的变迁。截至2023年6月底,北京MaaS平台用户量已超过3000万人,日均服务出行人数450余万,碳普惠实名注册用户突破350万,累计产生碳减排量46万吨,12万吨碳减排量已完成市场交易。[27]2023年6月,北京市交通委启动了MaaS2.0平台建设,致力于提供“门到门”服务,提升一体化出行体验,构建绿色出行一体化联盟。

(二)授权运营模式:国资运营一卡通平台

市政交通一卡通是北京市政府为推动交通智能化和便捷化而推出的多功能智能卡。

1.一卡通的发行应用

2000年,北京市政府借鉴智能卡技术的成熟经验,成立了国有独资企业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简称一卡通公司),负责在公共交通领域推行智能卡技术。2001年,该公司首次发行“交通一卡通”卡,在20条线路500辆公交车上试运行。一卡通系统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支持快速刷卡支付,减少了现金交易,显著提高了公共交通运营效率。

2006年5月,北京所有公交及地铁系统全面引入一卡通,居民使用公交一卡通可以享受便捷的出行体验。随后,北京市持续扩展一卡通的应用范围,与周边城市互联互通,方便市民跨区域出行。2012年,一卡通开始支持小额支付功能,市民可在便利店、超市、餐饮店使用一卡通进行消费。为了方便市民使用手机支付,一卡通公司开启了扫码支付的转型之路。

2.“一码通乘”的实现

随着智能手机普及应用,一卡通公司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推出了公交二维码支付功能。2015年,北京市开始论证地铁“一码通乘”项目,立项时间早于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作为首都,北京市对公共交通的安全性要求非常严格。2017年下半年,当其他城市地铁已经全面上线扫码乘车时,北京才开始在地铁首都机场线试点。2017年8月,北京市政一卡通公司推出全面支持刷手机乘地铁,前提是手机支持NFC功能,但当时拥有NFC功能的手机用户不到总数的20%,这限制了推广。

2017年,北京市地铁系统引入R公司开发的“易通行”手机应用软件,该软件实现了扫码支付乘车功能。2018年,北京市交通委作为主导部门,要求地铁和公交企业打破原有业务壁垒,成立合资公司统一运营。然而,相关企业因利益分配问题未达成一致,最终转为技术合作模式。北京市政府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要求相关企业改造扫码设备,兼容彼此的二维码系统,确保乘客乘坐不同交通工具时可以无缝切换。

北京地铁和公交的扫码设备改造均涉及高额的经费投入。政府协调双方无偿共享改造后的设备使用权,前期成本由各企业自行承担。地铁闸机由R公司主导改造,公交设备由北京公交集团负责,一卡通公司负责整合支付渠道,用户通过任意一款APP完成实名认证和支付渠道绑定后,即可跨平台使用。为避免用户流失,北京市交通委要求广告宣传需由官方统一发布,并限制各企业之间的补贴竞争,维护市场公平。同时,政府允许企业保留自身优势功能以维持市场竞争。例如,一卡通公司继续推广NFC支付,无需亮屏扫码。

3.与交通出行一体化平台融合

2019年11月,为支持MaaS平台发展,北京市交通委要求一卡通公司共享公交、地铁交易数据,用于分析客流分布以及优化出行规划。2023年,北京市实施《智慧停车系统技术要求》,推动路侧停车位数据实时更新。北京市交通委将路侧停车数据接入MaaS平台,一卡通公司参与停车支付数据整合,支持“先离场后支付”等便捷服务。

自2019年以来,一卡通公司逐步向其他支付场景拓展,将传统交通卡升级为多功能的城市生活服务平台。以文旅场景为例,2021年12月,一卡通公司推出电子公园年票,覆盖颐和园、天坛等市属公园,提升市民游览的便利性。一卡通公司还将快捷支付延伸至便利店、电影院、体育场馆、餐饮店、书店、药店等生活场景,为持卡市民提供新的支付场景。

四、数字平台赋能社会治理的激励机制

北京市交通领域平台型治理的两个案例展现了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政府采取共创试验或授权运营方式,形成了差异化的组织模式,推动了交通出行数字化转型。基于案例分析,可以总结提炼平台型社会治理的激励机制(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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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数字平台赋能社会治理的激励机制

(一)信号传导机制

信号传导是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的一种信息博弈策略,信息优势方通过可观测、可验证的行动或指标,主动向信息劣势方传递信息的隐藏属性,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促成有效合作。[28]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境下,行动者之间的认知差异会阻碍潜在交易达成,造成资源配置低效。为突破这一困境,拥有信息优势的行动者主动披露不可观测的隐藏信息,将其转化为公共知识,以促成某项合作。企业在承担信号传递成本(如研发投入、专利申报等可验证行为)的约束下,主动释放资质信号,可帮助政府识别其潜在的创新能力,从而推进政企合作。[29]在共创试验中,G企业主动向北京市交通委提出愿景目标,为解决交通难题提供行动方案。在授权运营模式中,政府提出“一卡通”“一码通乘”概念,传递新愿景,授权企业创设平台,提供技术对接。

(二)信任承诺机制

信任承诺机制通过制度设计或技术手段,促使合作各方在不确定环境下建立并维持可靠合作关系。其核心是通过可信承诺降低交易风险,促进稳定合作。[30]信任承诺的方式很多,例如签订契约、第三方认证、第三方担保、互惠承诺、利益绑定、声誉奖励等,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与G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授权其运营交通公共数据,激发了平台企业的创新活力,让公众享受了数字技术带来的便利。一卡通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政府与该平台公司之间具有更高的信任度。不过,平台企业过于依赖政府授权运营也存在创新不足的问题。随着移动支付方式的快速发展,一卡通这种预付卡支付的盈利场景遭到侵袭,加之数字化转型和应用场景开发缓慢,市场空间受到挤压。

(三)合规监管机制

合规监管指监管机构通过施加压力,创造激励条件促使公司进行自我监督和自我整改的管理方式。[31]政府通过建立合规监管框架,促使平台企业从市场主体向治理主体转变。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利益不一致情况,代理人可能会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合规监管由政府对平台运营进行外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治理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和声誉,平台企业也会进行合规审核,改进平台规则和算法,维护公众利益。[32]G企业根据政府制定的碳减排方法学,计算出绿色出行的碳减排结果,提供碳普惠激励,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公众、媒体对平台运营进行监督,并向主管部门反馈意见,促使平台强化自治,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时处理交易纠纷。

(四)反馈学习机制

反馈学习指组织通过与环境互动,根据用户反馈调整技术路线,优化行动策略,生成新的解决方案。政府与平台企业合作,既要开发应用场景,也要开展组织学习,进而创设或改进项目。平台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和服务创新,市场的正反馈会鼓励企业创新,负反馈效应则会抑制项目开发。企业只有根据社会需求推进迭代创新,不断改进用户体验,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为了减少交通拥堵,北京市提出智慧出行的政策倡议,支持G企业建设交通出行一体化平台,推进交通出行数据开放共享。在后续行动中,政府通过强化议题学习,持续提出新愿景,支持企业拓展MaaS平台的应用场景。为了方便市民换乘不同交通工具,一卡通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整合各支付渠道,实现“一码通乘”。

五、总结与讨论

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的场景日益复杂化,且呈现快速变化的特征,传统纵向运作的项目制模式逐渐显露出局限性。平台企业凭借技术和数据优势,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鉴于平台企业具有营利性和公共性的双重属性,构建平台型治理体系,政府需要创新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兼顾营利和公益诉求,以新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增进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本文提出“激励相容-价值共创”框架,用以解释平台型社会治理的行动逻辑。平台型社会治理的行动主体包括政府、平台企业、其他机构和公众。政府提出愿景目标,创设激励机制,平台企业负责项目运营。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路线的明晰度,政企合作可以分为共创试验模式和授权运营模式。共创试验主要适用于前瞻性的创新项目,其特点是项目面临不确定性,需要委托人在探索中发现技术路线。而授权运营项目的技术路线更为明晰,主要适用于营利性的常规项目,对于涉及用户隐私、风险管控要求较高的公共项目,普遍由国资控股企业负责运营。无论是共创试验还是授权运营,政府均承担愿景设计与政策支持职能,企业则主导运营实施。在此过程中,政府通过传递创新信号,形成价值共识;通过正式授权和公共数据共享,支持平台企业运营新项目,依托技术赋能社会治理;通过合规监管,促使多方主体采取协同行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在政企互动中,双方强化反馈学习,推进技术应用和服务创新,提升项目运营的可持续性。

平台型社会治理也有自身的限度,不能简单认为搭建了数字平台就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如缺少应用场景,数字平台也会陷入“悬浮”状态,成为追求政绩效应的“装饰品”。对于平台企业运营的公共项目,如果政府监管不力,仅依靠平台自治,平台企业也可能将公共利益置于边缘地位,导致个人隐私泄露或对社会主体过度控制等问题。另外,面对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如果不改进用户体验,随着时间的推移,平台企业的业务空间不断被挤压,自身也会陷入运营困境。

平台型社会治理既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支持企业打造数字平台,使用公共数据开发公益产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也要加强数据安全保护,运用技术手段构建风险防控体系。为保护个人隐私,保障数据安全,政府可以基于“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通过技术手段促进公共数据流通,支持企业创新服务项目,打造开放创新生态,促进政企数据融合。针对数字公共产品的负外部性问题,政府既要发挥平台企业的技术优势,也要基于实践反馈发现问题,促使企业改进平台规则和算法,防止“技术陷阱”损害公共利益。比如,可以将企业平台接入政府平台,实时共享信息,将技术伦理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培育第三方算法审计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社会协同的数字治理新范式。未来,平台企业赋能社会治理的激励机制,以及政企合作的其他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拓展研究,为数字社会建设不断提供学术支持。

作者简介:[1]杨宏山,政治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吴玉章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2]何沐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东南学术》2025年第7期,已在中国知网上线,感谢读者推荐,同时也感谢作者同意授权转载。

发表时间:2025/9/1

责任编辑:CmsTop